南昌县教师十多年前就是按全年工资的1%每年交纳失业保险金,从未中断,但是很意外的是南昌县教师因某种原因失业了却得不到失业保障金,那交这个失业保险还有什么意义?这里希望借助问政江西这个百姓的平台督促一下南昌县相关部门的公平正义何在!
南昌县人社局 回复:
经查,南昌县教育系统从1999年1月1日开始,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百分之二,2015年3月1日起百分之一点五),一直处于欠费状态,只缴纳了个人部分(百分之一,2015年3月1日起百分之零点五)。在此期间,有个别的老师因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等而被单位开除,他们也来咨询过是否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我局也给相关人员做了解答。
根据《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比照公务员制度执行的除外)、党政机关的工勤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统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5]14号):从2015年3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统一从百分之三下降至百分之二,其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比例从百分之二降至百分之五,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比例从百分之一降至百分之零点五。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我县教育系统未足额缴纳单位部分的失业保险费,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失业的教师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故不能领取失业金。
回复时间2016-11-18 1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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