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反应一个分宜县的情况。分宜建筑垃圾原本全部交给渣土公司处置,现在渣土公司非法将建筑垃圾买卖给私人从中获利。私人老板将非法取得的建筑垃圾堆放在南铁水泥厂附近,加工生产,烟尘污水严重,道路破坏不堪,无人管理。按照县里的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是严禁非法买卖。是监管失职还是存在利益往来?望解决
新余市分宜县“五型”办 回复:
收悉该件后,我县非常重视,立即安排相关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到渣土营运企业和私营个人核实处理,经了解,因为现在县城棚户区改造产生大量建筑垃圾,现有消纳场远远消纳不了,而且目前我县消纳场没有建筑垃圾再处理利用设备,有些建筑垃圾资源被私营企业和个人经营,并且有一部分建筑垃圾在再生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第12条规定:引导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再利用,施工单位应充分利用混凝土、钢筋、模板、珍珠岩保温材料等余料,在满足质量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求加工制作成各类工程材料,实行循环利用;施工现场不具备就地利用条件的,应按规定及时转运到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进行资源化处置和再利用。而该私人企业具备该设备,建筑垃圾再次废物利用,企业地址在县城郊区,因路程较远才补给渣土运输公司拖运差价费10元/吨。由此,县城市管理局认为此情况不存在非法倾倒、非法买卖建筑垃圾现象。
回复时间2020-11-20 17:43:18
《问政江西》栏目组 回复: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交至新余市分宜县“五型”办,敬请关注处理结果。
回复时间2020-11-18 18:2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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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分宜县“五型”办 回复:
收悉该件后,我县非常重视,立即安排相关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到渣土营运企业和私营个人核实处理,经了解,因为现在县城棚户区改造产生大量建筑垃圾,现有消纳场远远消纳不了,而且目前我县消纳场没有建筑垃圾再处理利用设备,有些建筑垃圾资源被私营企业和个人经营,并且有一部分建筑垃圾在再生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第12条规定:引导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再利用,施工单位应充分利用混凝土、钢筋、模板、珍珠岩保温材料等余料,在满足质量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求加工制作成各类工程材料,实行循环利用;施工现场不具备就地利用条件的,应按规定及时转运到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进行资源化处置和再利用。而该私人企业具备该设备,建筑垃圾再次废物利用,企业地址在县城郊区,因路程较远才补给渣土运输公司拖运差价费10元/吨。由此,县城市管理局认为此情况不存在非法倾倒、非法买卖建筑垃圾现象。
回复时间2020-11-20 17:43:18
《问政江西》栏目组 回复: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交至新余市分宜县“五型”办,敬请关注处理结果。
回复时间2020-11-18 18:2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