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以来,我在分宜县行政服务大厅咨询办理二手商铺交易手续过程中,纳税窗口要求我对自有的商铺,在签订好房屋转让合同的情况下,申请纳税的时候,把商铺拿到“房屋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缴纳千分之五的评估费之后,拿到所谓的“评估报告”,才能给予纳税,才能把房屋过户手续继续办理下去。
房产交易窗口作为全省推广的“一窗式”服务群众典型,税务窗口却在“二手商铺”交易过程中,将原本由税务部门核定的基准价格信息,转嫁给群众,要求卖商铺的群众,自主找到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所谓的“自愿评估”,拿着评估报告,才能予以办理交易税费手续。
税务窗口,把行政成本转嫁给办事群众,假设一套商铺总价均在百万左右,千分之五的评估费,就达伍仟元之巨!
分宜县每年商铺交易量活跃,每次交易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向指定评估机构缴纳千分之五的评估费,作为办理手续的“买路钱”。实属不该!
网友: Factor 2020-11-17 21:17:02 发表评论:
这交易,养活了一大批人哟
1、所有内容,一经提交,均无法撤消或修改,请您慎重对待每一次发言。
2、在必要时,您将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3、所有留言本站在未调查核实前,概不负责其真实性。
分宜县“五型”办 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分宜县税务局关于问政江西网站“分宜县二手商铺交易想纳税先缴评估费
是否合理”咨询文章的答复函
分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贵办转来问政江西网站“分宜县二手商铺交易想纳税先缴评估费是否合理”咨询文章已收悉。我局第一时间进行了收文并组织召开局领导专题会议进行研究答复应对。现就该文章答复意见如下:
一、税务机关要求二手商铺交易纳税人提供评估价格有法可依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2、《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对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成交价格达不到同一项目同类房地产或当地同期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70%,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在审核时作为‘价格明显偏低’对待,可由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税务机关再根据评估价格确定其计税价格。”
根据以上法条和规定,网友“分宜人”在二手商铺交易申报纳税和税务机关审核交易价格时,确实需要提供评估价格给税务机关确认。
二、评估报告由第三方出具税务机关不指定
网友“分宜人”反映分宜县范围商铺交易需要“向指定评估机构缴纳千分之五的评估费”,情况不属实。目前,评估报告由任意有合法正规资质的第三方出具即可,税务机关没有指定定点评估机构,欢迎广大纳税人和缴费人群众进行社会监督。
三、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新余市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系统11月24日上线
新余市分宜县于2015年建立了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比对系统,住宅交易时纳税人不需要提供评估报告,但是非住宅还没有纳入计税价格核定系统,对价格明显偏低的仍然采取由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税务机关再根据评估价格确定其计税价格的管理模式。为切实落实好不动产交易便民化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于2020年6月启动对新余市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系统进行全面升级改造,目前该项工作已全面完成,11月底将在全市启动升级更新后的住宅存量房最低计税价格和上线非住宅最低计税价格。启用后非住宅交易将不需要纳税人出具评估报告。网友“分宜人”可以考虑在11月24日后再进行二手商铺交易申报纳税。
特此复函。
国家税务总局分宜县税务局
2020年11月20日
(联系人:徐伟;联系电话:0790-5883165)
回复时间2020-11-20 17:39:13
《问政江西》栏目组 回复: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交至新余市分宜县“五型”办,敬请关注处理结果。
回复时间2020-11-18 10:3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