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问政江西栏目组:
2020年10月9日上午本人驾驶一辆小型轿车(白色科鲁兹)由广信区旭日街道开往董团乡大地方向,7点30分左右途经汉腾大道墩上路段十字路口处,当时我车行驶缓慢,对方在无观察路况的情况下冲出马路与我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我立即下车查看情况,拍照并报警。对方在没跟商量的情况下擅自离开事故现场。交警工作人员赶来后我详细描述了事情的经过,对方一直未返回现场,经我本人在事故现场周围询问得知,该逃逸人叫刘米荣是本地人(董团乡墩上村)。事故发生后40天(11月18日)交警联系双方到交警队办公室协商,对方不予赔偿,双方协商无果,交警未作出相应判决。11月20日我与交警工作人员联系,因对方情节比较恶劣(无牌、无证驾驶、逃逸)已达拘留要求向交警提出拘留申请,交警队未作出相应处理,至今未与我联系,事情都已经快2个月了交警一直不作为,恳请问政江西栏目组针对本人上述反应的问题督促经开区交警队作出处理。
网友:浮生若梦↘秉烛夜游 ™ 2020-12-03 21:10:20 发表评论:
肇事逃逸等着刑拘,有证据直接告。有定责书直接走代位
网友:真相 2020-12-03 10:26:02 发表评论:
真是交警亲戚,网开一面。
1、所有内容,一经提交,均无法撤消或修改,请您慎重对待每一次发言。
2、在必要时,您将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3、所有留言本站在未调查核实前,概不负责其真实性。
上饶经开区“五型”办 回复:
反映人:
您好!
您反映的情况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首先,衷心地感谢您对经开区交警工作的监督和支持!一直以来,经开区交警始终把交通安全作为交管工作的生命线,经开区交警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群众满意显著提升。
根据反映人所反映的内容区交警大队事故科及时对该情况进行核实,现做如下反馈:
该案区交警大队事故科受理后,经调查得知了该事故中离开现场的三轮电动车驾驶员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民警经电话联系到三轮电动车驾驶员后通知其前来我大队处理该起事故,但三轮电动车驾驶员经多日未前来我大队处理,之后多次致电去皆未接电话,民警遂前往事故现场,多次走访询问当地居民,但仍未寻得该当事人,2020年11月18日,民警经联系事发地村委会相关工作人员,前往三轮电动车驾驶员家中,其未在家,最终在其工作单位内寻得该当事人与其事发时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并口头传唤该当事人至区交警大队接受询问,经了解,该案事发时现场还有相关证人在场,2020年11月26日,民警前往证人家中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区交警大队调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该案中三轮电动车驾驶员离开现场的行为为事故逃逸行为。根据以上情况,区交警大队已下达了事故认定书,并对当事人刘米荣事故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录入和裁决。
目前,区交警大队已设立投诉电话0793-8877610,欢迎您在工作时间反映情况,我们将给您一个满意的答复。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经开区交警工作大队的支持和理解。
回复时间2020-12-09 15:10:06
上饶市交警支队直属经开区交警大队事故科 回复:
关于2020年12月01日网名“再见那些年”在“问政江西”所反映的问题,我大队事故科经核查,现做出如下反馈:
该案事故经过:2020年10月09日08时许,我大队事故科接到当事人张金星报警,称其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经开区汉腾大道“墩上”路口,与一辆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对方三轮电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逃离事故现场,张金星本人在事故现场报警。接警后,我大队事故科民警驾驶警车赶到事故现场,当事人张金星和其驾驶的赣E50D05号小型轿车在事故现场。现场勘查完毕后,民警撤离事故现场。事发时事故现场的监控设备损坏,无监控视频。
后我大队事故科民警经张金星提供线索并调查得知了该事故中三轮电动车驾驶员姓名为刘米荣,和其联系方式,民警经电话联系到刘米荣后通知其前来我大队处理该起事故,但刘米荣多日未前来处理,之后我大队民警致电刘米荣,刘米荣和其家属一直未接电话,民警多次前往董团“墩上村”事故现场,挨户询问当地居民,但仍未得知刘米荣具体的家庭住址和其它有效信息,2020年11月18日,我大队民警经过联系事发地村委相关工作人员,得知了刘米荣具体家庭住址,前往刘米荣家中,但刘米荣未在家中,再经走访询问得知其工作单位,最终在刘米荣所工作的单位内寻得了刘米荣与其事发时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口头传唤当事人刘米荣至我大队接受询问,后经调查得知,该案事发时现场还有相关证人在场,2020年11月26日,民警前往证人家中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该案处理结果:经调查后得知,2020年10月09日07时40分许,张金星(男,36岁)驾驶赣E50D05号小型轿车沿汉腾大道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至汉腾大道“墩上”路口时,与刘米荣(女,66岁)驾驶的沿董团村村道由西向东方向通过事故路口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碰撞后,无号牌三轮电动车侧翻压住了刘米荣的脚,造成了刘米荣受伤、两车受损(据刘米荣自述,事故还造成了其一部手机受损,但无法查实)的一起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金星帮忙将三轮电动车扶起,双方当事人将车辆移动至路边,之后,刘米荣离开事故现场,张金星在事故现场报警。据刘米荣自述,刘米荣自认为双方车辆皆有受损,而自己也受了伤,她在未要求张金星赔偿,张金星也未阻止其离开现场的情况下,她才擅自离开了现场,而根据张金星的陈述,在刘米荣离开现场时,张金星有叫刘米荣不要离开现场,而刘米荣未予理会,现因无法证明刘米荣离开事故现场时,张金星有无与刘米荣协商、有无阻止其离开现场,无法证明刘米荣离开现场是否是当时双方意见达成一致的结果,故未认定当事人刘米荣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的行为为事故逃逸行为。根据以上情况,我大队已下达了事故认定书,并已经对当事人刘米荣无证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录入,待裁决。
上饶市交警支队直属经开区交警大队事故科
2020年12月04日
回复时间2020-12-04 10:14:32
《问政江西》栏目组 回复: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交至上饶经开区“五型”办,敬请关注处理结果。
回复时间2020-12-02 17:5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