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江西省政府领导、分宜县“五型办”领导:
我是江西枫之欣家具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李尚志,现在就分宜县公安局“关于枫之欣有限公司与江西卓照光电股股份有限公司租赁纠纷警情办理说明的回复”,向江西省政府及分宜县“五型办”作出如下产述,并对分宜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弄虚作假,包庇保护伞龚华表示强烈的愤慨!
1、2018年6月19日我公司和卓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彭志成签订了租赁厂房合同,合同上标注了甲方(卓照光电)提供250千伏变压器供乙方(枫之欣公司)使用,交付租金后,发现甲方将250千伏变压器又提供了其他租赁厂房的公司在使用,造成乙方电量不足无法正常生产,甲方(卓照光电彭志成)的这种行为是明显的合同欺诈。
2、甲方就合同欺诈之事,乙方“枫之欣公司”负责人李尚志多次打电话给彭志成表示要报案,在这种法律震慑下,2019年7月份甲方彭志成电话中答应由乙方“枫之欣公司”先垫资单独安装一台250千伏变压器和搭建厂房天桥,然后将垫资的费用冲抵厂房租赁费,并且在2019年7月15日上午新余市林业局徐局长和分宜县政法委书记到我“枫之欣”公司来走访慰问,询问我“枫之欣公司”有什么需要政府帮助的问题,我作为企业负责人就甲方“卓照光电”彭志成合同欺诈问题向分宜县政法委李书记作了详细的汇报,请求李书记帮助我公司将垫付安装变压器和厂房天桥搭建费用冲抵租赁费之事彻底解决,李书记听了汇报后,立即打电话给甲方“卓照光电”彭志成询问垫付安装250千伏变压器和天桥搭建冲抵租赁费之事的情况,彭志成在电话中承诺李书记一定会将李尚志垫付的所有费用冲抵租赁费,以上通话有人证,物证和李尚志的通话录音。
3、分宜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有包庇保护伞龚华和欺骗省政府和分宜县“五型办”之嫌。
2019年7月19日将蒋帮亮、张小明、袁和平等团伙到我“枫之欣”公司来拉闸断电3次,我公司向分宜县城东派出所报警,城东派出所不作任何处理,造成以蒋帮亮为首的黑恶团伙于7月20日、8月6日、8日、9日又来我公司断电、堵厂门,不让我公司员工上班,造成我公司设备损坏,损失100多万元,分宜县城东派出副所长龚华在不立案、不调查的情况下,和黑恶团伙勾结,串通一气,作出不与立案的荒唐决定书,欺骗组织,以虚假材料回复江西省政府和分宜县“五型办”的领导,我作为企业负责人李尚志和“卓照光电”彭志成签订租赁合同,我公司按照“卓照光电”彭志成的承诺执行,并无任何经济纠纷,即使有经济纠纷,任何个人无权拉闸断电,只有执法部门在法律文书生效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强制措施,彭志成和蒋帮亮以及分宜县城东派出所副所长龚华强词夺理,辨称经济纠纷是不合法的,副所长龚华一定是在执法犯法,不作为,乱作为,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分明是想利用黑恶势力“地头蛇”来敲诈企业,从中谋取非法利益,请问派出所龚华、彭志成和蒋帮亮等人有法院的经济纠纷判决书吗?个人有执法拉闸断电的权力吗?彭志成和蒋帮亮、派出所副所长龚华以经济纠纷为由敲诈客商企业,龚华副所长充当保护伞得了多少好处?
综上所述,“江西枫之欣有限公司”恳请省政府领导和分宜县“五型办”领导派员查处分宜县城东派出所副所长龚华办人情案,充当“保护伞”,以虚假材料回复省政府和分宜县“五型办”等恶劣行为,追究违法犯罪分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江西枫之欣家具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尚志
电话:18979583688
2021年2月3日
新余市分宜县“五型”办 回复:
关于江西省枫之欣家具有限公司
与江西卓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租赁纠纷警情办理情况的说明
2021年3月2日,分宜县“五型”办接到江西省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转来的关于举报分宜县公安局用虚假材料欺骗“五型”办线索后,分宜县“五型”办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处理该线索,分别询问了县工业园区相关干部、江西省枫之欣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枫之欣公司)负责人李尚志、分宜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负责人,调阅了公安部门的电话接警记录等,就反映的情况回复如下:
2018年6月,江西卓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照光电公司)将坐落在城东工业园的部分厂房出租给江西省枫之欣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枫之欣公司),租期十年。2019年7月,双方因租金问题而引发纠纷,卓照光电公司于是采取阻拦枫之欣公司员工进厂区、拉闸断电方式催收租金。
一、关于反映多次报警未作任何处理的问题。据核实,反映部分属实。分宜县公安局于2019年7月20日、2019年8月6日、2019年8月16日共三次接到枫之欣公司的电话报警,分宜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均迅速赶到现场处置,迅速恢复了枫之欣公司的生产秩序,未发现辱骂、殴打或直接损毁财物的行为,并告知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解决租金纠纷,双方当时愿意由县工业园区居中调解此事,同时口头警告卓照光电公司不能采取上述方式催收租金。2019年8月16日之后卓照光电公司再也没有采取上述方式向枫之欣公司催收租金,但枫之欣公司这之后再也没有向卓照光电公司缴纳过租金,现还欠卓照光电公司的租金。
二、关于反映卓照光电公司故意损毁公司财物的问题。据核实,枫之欣公司至今未提供被故意损毁公司财物的有效证据。公安机关在2019年7月20日、2019年8月6日、2019年8月16日处置警情的过程中都现场告知枫之欣公司损毁公司财物要提供有效的证据证实。枫之欣公司声称卓照光电公司派保安队长蒋邦亮与当日值班保安张小明或袁和平阻工的行为,卓照光电公司蒋邦亮2019年7月19日对其公司断电行为给枫之欣公司造成了100万元损失,枫之欣公司至今也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也没向法院起诉卓照光电公司要求赔偿100多万元的损失。
三、关于反映受案回执与终止调查决定书同一天的问题。经核实,反映不属实。2019年8月23日枫之欣公司委托张蔚(系公司合伙人,身份证号码为362201196303132018,电话13879549294)持委托书到县公安局报案,于8月23日就受理行政案件进行调查,2019年9月5日,分宜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做出终止调查的决定。公安机关对蒋邦亮、张小明、李伟等进行了询问笔并调取的租房合同等证据证实。卓照光电公司采取阻工、断电方式向枫之欣公司催收租金确实不妥,但民警赶到现场就迅速恢复了枫之欣公司的生产秩序,且未发现辱骂、殴打或直接损毁财物的行为,可以认定情节较轻,加上双方当时愿意由县工业园区居中调解该租金纠纷,分宜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对卓照光电公司也就给予了口头警告。
四、关于反映蒋邦亮、张小明、袁和平等涉黑恶势力团伙及城东所派出所副所长龚华充当保护伞的问题。经核实,反映不属实。县公安局经调查,无证据证明卓照光电公司员工蒋邦亮、张小明、袁和平等人有涉黑涉恶行为。城东派出所副所长龚华等民警在接处警过程中均按照110接处警工作规范依法处置,依法按程序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与双方当事人无任何利害关系,不存在充当保护伞、渎职不作为的问题。
回复时间2021-03-15 08:12:14
《问政江西》栏目组 回复: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交至分宜县“五型”办,敬请关注处理结果。
回复时间2021-03-01 18: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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