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吴发彬,现年78,蜗居上海。
1、2013.4.25吴富尚“偷买偷拆”我家舍屋(灶房间),“偷占屋基偷建房”,我诉求赔偿损失:贰万贰仟元,至今不解决。 2、村书记吴小平不解决,找如下借口: a.)“偷卖”者吴富贵于2022.3.21、4.2,“退还了卖房钱壹万壹仟元。b.)2022.4.22,补偿了9年不退还卖屋钱的银行利息2640元。 c.)4.22,补交了拖欠30年3个月的房租1815元。
3、村书记吴小平以上借口,不合理不公平:a.)吴富贵“偷卖”我家房子,退还卖房钱,这是“物还原主”。 b.吴富贵“偷卖”我家房屋,9年不退还“卖房钱”,我索要银行利息、合理合法。 c吴富贵拖欠30年3个月的房租,应当补交。
4、村书记不应该以吴富贵“退还、补偿、补交”的钱为借口,不解决吴富尚赔偿损失。
5、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吴富尚“偷买偷拆”侵犯了我的房产权益,村书记应该依法解决。
6、村书记不依法解决,他还串通镇政府干部,把吴富尚“偷买偷拆”的侵权事件,颠倒是非,故意错误套用《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以及第三十四条,借以拖延办结时间三个月。例如:从2022.5.16~8.10前,不告知拖延理由,到期也不办结。
7、村书记权大于法,在不解决吴富尚赔偿损失的情况下,替吴富尚“偷买偷拆偷建”的房子办《不动产产权证》。 这就是吴富尚敢于“偷买偷拆偷建”的原因。
8、藤田镇钟书记不理会我一次次的上诉,任由吴小平罔顾事实,不解决问题。2023.3.12.
永丰县藤田镇人民政府 回复:
回复时间2023-03-14 10:52:47
《问政江西》栏目组 回复: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交至永丰县“五型”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敬请关注处理结果。
回复时间2023-03-14 09:4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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