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兴国县自然资源局单位相关领导:
2008年兴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关于兴国县“一江两岸”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2008】64号文,我家为执行上级单位的要求,配合建设家乡,助力乡村振兴,和村委会以及贵府沟通协商征收我村土地、农田,征收面积约480多亩,县自然资源局回复我们会用预留地合理安置失地农民建房,作为无房户的我以及我的家人,深感县自然资源局和潋江镇政府的恩情。根据《征收土地协议书》第四条安置措施,预留土地应首先用于解决农村集体紧急组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民无房户建房等生产生活用地需求,以及贵府与村委会签订的《预留土地协议》,第三条之规定“乙方将可预留的土地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个人建房、村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兴办企业等”,我们一家8口人蜗居60平米的农村破房至今13年,生活起居条件极其差劲,生产生活环境相当落后,同时我家属于无房户,我与我父亲吕定寿已经分家了,属于一宅多户,现申请个人建房,符合《征收土地协议书》《预留土地协议》规定以及《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一宅一户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自2010年起至今,我向贵府前后将申请建房相关资料递交次数以及沟通次数高达几十余次无果,互相踢皮球后再次递交申请也无人受理。十几年不处理我家实际困难。当初征地签的征地协议以及预留土地协议一直不落实,本人实属无奈,于是在2023年6月21日在《问政江西》以及赣州市12345平台投诉了潋江镇政府,并提出了一些疑问,投诉第三天潋江镇政府以及村委会相关人员来我家调查具体情况,了解到我家确实居住困难等具体情况后,在2023年7月7日《问政江西》平台回复我了,并告知我建房申请书潋江镇政府无权审批。让我向县自然资源局提交建房申请审批。希望贵府相关领导能尽快解决我家居住困难问题,履行当初签订的《征收土地协议书》《预留土地协议》以及2009年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出台了《关于兴国县2009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赣国土资核【2009】482号文,根据第二条规定、落实安置措施,落实安排好被征地群众的生产生活,保证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做为失地农民的我始终相信政府一定能做到让我们老百姓户有所居。望兴国县县自然资源局领导能早日处理!
兴国县政府办 回复:
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请县自然资源局安置失地农民无房户建房(二次转办)”问题,我县收悉后,责成县自然资源局、潋江镇调查处理。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您所反映的县自然资源局不履行《征收土地协议书》以及《预留土地协议书》的问题。
为完善兴国县城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兴国县兴国县城市品位,根据《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县自然资源局(原县国土资源局)根据职能作为征收土地实施主体代表政府征收了潋江镇南外村新安河组、同福组的部分集体土地,并与潋江镇南外村委会新安河组、同福组签定了《征收土地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了征收土地的范围、面积、补偿标准及金额、付款方式、安置措施等具体内容,其中安置措施约定了货币安置和预留土地安置。协议签定后,原县国土资源局及时报请县人民政府将征地款全额拨付至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专用账户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使用;同时与潋江镇南外村委会、新安河组、同福组、塘头组签定了《预留土地协议》,按征收土地面积的8%预留了土地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其中村1%、村小组7%用于解决被征地单位农民生活、个人建房、村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兴办企业等。后因县重点工程城南小学、第五幼儿园建设需要,2019年5月5日南外村村民委员会向县人民政府《关于县重点工程回购和村预留土地相关事宜的请示》要求,根据《关于切实加强已供预留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第四条“因城市规划或公共利益的需要,县人民政府有权回购预留土地,回购价格为回购当年征地补偿标准的三倍”之规定。于2019年8月27日县自然资源局与潋江镇南外村委会、南外村预留土地管理理事会成员代表签订了《兴国县潋江镇南外村预留土地回购补偿协议书》对该村该宗预留土地进行了回购补偿安置。完全履行了《征收土地协议书》、《预留土地协议》的全部内容,您反映的县自然资源局不履行《征收土地协议书》以及《预留土地协议书》的问题不属实。
二、关于您反映县自然资源局存在违法征地的问题。
在拟征收潋江镇南外村委会新安河组、同福组土地进行地类调查时,拟征收的土地为水田、鱼塘、旱地、林地,未征收基本农田。县自然资源局(原县国土资源局)依法落实了征收土地告知书、土地征收听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等法定程序后,根据《关于印发兴国县一江两岸、体育中心、湿地公园等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精神,依法征收了潋江镇南外村新安河组、同福组范围内的部分集体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逐级上报并获得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完全合法合规,您反映县自然资源局存在违法征地的问题不属实。
三、关于您反映县自然资源局在没有落实村民安置就强行征收土地存在违法违规征地的问题。
如第一条所述,原县国土资源局在征收潋江镇南外村委会新安河组、同福组集体土地过程中,完全履行了《征收土地协议书》的所有义务,足额支付了补偿款,按约定标准为集体经济组织预留了土地,征地报批中落实占补平衡所补充的耕地完全保质保量,经过了国土资源部的验收入库,不存在没有落实村民安置强行征收土地的违法行为。
四、关于您要求审批建房的问题。
根据《关于切实加强已供预留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加强预留土地集中管理。预留土地以村为单位统一集中管理,保留集体土地性质不变,保持村集体经济所有权主体不变。”和第七条:“强化土地集约节约管理。根据批准项目类别需要使用预留地的,应当按年度用地计划优先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并依法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项目建成后,产权属村集体所有;确需解决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无房户居住问题的,可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住宅楼,不得零星分割地块给农民独户建房。严禁将预留土地从事或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规定,预留地的使用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镇、村干部已多次向您宣传解释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住房建设相关政策规定,目前的政策规定无法满足您选址拆除重建的诉求。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回复时间2023-08-08 16:28:25
《问政江西》栏目组 回复: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二次转交至兴国县,敬请关注处理结果。
回复时间2023-07-21 18:01:05
发帖人 :不满意
发表评价:
本次回复非常不满意,提出的问题,请县自然资源局答复并提供相关国家法律依据,不要用你当地的王法回复。 1、县自然资源局十几年一直不履行征收土地协议书以及预留土地协议书,提供的预留土地我们农民一分土地都没有用上,空闲了十多年就是不安置解决失地农民生产生活,2008年征收的土地一直到2019年10月才被告知要建学校,这期间十多年了本人一直提出安置无房户建房县自然资源局有意拖延不做为,一手遮天存在欺骗违法征收农民土地。任何建设都要最低保障我们失地农民生产生活长远生计有保障,农民生产生活的预留土地一点都不留?县自然资源局欺上瞒下目无国家法律法规,写的协议不执行乱做为,县自然资源局是这样为老百姓服务的吗?不给老百姓生存空间? 2、请县自然资源局,根据2008年征收了我村全部土地480余亩土地,其中基本农田353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基本农田需要省级单位及国务院批准,请县自然资源局公布当年的批文。作为失地农民的我十几年了一直要求县自然资源局提供2008年省级以上相关单位480余亩土地的批文,县自然资源局一直不公布存在违法征地行为? 3、县自然资源局在没有落实村民安置问题就强行征收土地存在违规征地,知法犯法行为。根据江西省国土资源厅赣国土资核【2009】482号文规定兴国县要进一步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措施,提高已补充 10.5871 公顷耕地的质量。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被征地群众的生产生活,保证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明确规定的法律程序请问县自然资源局在没有履行安置措施的情况下就提前征收土地是否违法?省国土资源厅规定补充的耕地能不能耕种水稻?能不能保质保量?补充耕地的地址在哪里?兴国县五型办 回复:
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请县自然资源局安置失地农民无房户建房”问题,我县收悉后,责成县自然资源局、潋江镇调查处理。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1.您反映的预留土地问题。经了解,因公益事业需要,该宗预留土地已用于兴国县第七小学、第七幼儿园建设,目前已无预留土地。
2.您反映的申请建房问题。镇、村干部在入户核实了解您反映的问题时,已多次向您宣传解释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住房建设相关政策规定,目前的政策规定无法满足您选址拆除重建的诉求。如您户符合保障性住房政策,可依政策提出申请,镇、村将积极协助解决办理。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回复时间2023-07-20 08:20:24
《问政江西》栏目组 回复: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交至兴国县,敬请关注处理结果。
回复时间2023-07-13 18: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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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人 :不满意
发表评价:
对此回复不满意不属实,1、根据征收土地协议书,县自然资源局依旧拿不出征地合法手续,征收土地480余亩,请把2008年省政府批文公示出来,不是靠嘴说。2、480余亩土地县自然资源局欺上瞒下,其中我村353余亩农田是种水稻,你所谓的不存在征收基本农田,请问基本农田是种什么农作物?水田又是种什么农作物?3、县自然资源局所谓的不存在未落实安置强征土地行为,如果安置了我们无房户我们还会投诉县自然资源局吗?你所谓的安置是让我们去租房子住吗?评价时间: 2023-08-08 22:4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