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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于都:公车定点维修采购相关问题

网友名字        发表于:2024-02-27 20:11:38

于都财政局采购办在处理于都发改委公车定点维修采购项目中相关评审事件中,包庇纵容相关招标代理公司、业主专家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供应商。1.制定倾向性、歧视性招标文件,且在评标活动中,多次出去评标室联系于都采购办,且未受到调查,也未处理;2.业主专家在评标活动中未独立评标,在其他专家都只评审到三分之一的情况下,完成全部评标过程,我们书面有反馈情况,也未调查,不了了之;3.反馈过投标人疑似提供了虚假材料,也没有下文。仅仅因为我们没有写详细评标报告,就要给我们警告处分并罚款两千,说我们废标造成了招标代理的损失,且后期意向中标人没有高价中标,被别的供货商低价中标了,意向中标人没中到标又投诉其他中标人虚假响应,这些都是我们废标造成的后果。而且我们没有写详细评标报告也是有原因的,于都采购办说我们一定要按照招标文件评下去,招标文件有瑕疵也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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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投诉于都采购办包庇纵容、徇私舞弊、执法不公、滥用职权,怎么会又把这个投诉转给于都采购办处理呢?怎么不转给当地纪委或上级监督主管部门等等呢?于都采购办会说自己的处理有问题吗?

评价时间: 2024-03-13 19: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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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县财政局 回复:

关于对网友反映“公车定点维修采购相关问题”问题的回复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在“问政江西”平台上反映的公车定点维修采购相关问题已收悉。于都县财政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我局在处理公车定点维修采购项目相关评审事件中,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秉公执法,实施的行政执法程序公平、公开、透明,不存在您所说的包庇纵容相关招标代理公司、业主专家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供应商的情况。

(二)您反映的招标代理公司制定倾向性、歧视性招标文件问题,经专家复核及异地评审专家论证,招标文件中采购人对业绩合同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体现业绩的合同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提供不全或提供无效不得分”,该评审依据清晰、好理解,无争议、无歧义,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要求。

(三)您反映招标代理公司工作人员离开评标室联系于都县采购办的问题,江西益磐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为该采购项目的代理公司,由其具体负责组织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因此益磐公司离开评标室联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股并报告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五)您反映的业主专家在评标活动中未独立评标问题,经核查,该项目采购人授权委派了采购人代表参与项目评审,采购人代表熟悉该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对于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能够迅速、准确判断,这有利于提高评审效率。由于采购人代表是代表单位参与该项目的评审工作,在立案调查阶段,我局将调查通知书发给采购人(于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由采购人向我局作出情况说明。

(六)您反映的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问题,经核查,评标结束后,代理公司未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函,监管部门未收到供应商的书面投诉书、举报信。您在监管部门立案调查阶段提交的情况说明和行政处罚申辩书中也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参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 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七)您反映监管部门对评审专家的处罚是基于没有写详细评审报告,经核查,我局对评审专家的处罚是基于评审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的评审方法、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片面地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歧义、停止评审、并作出废标的决定,导致采购预算执行严重滞后,严重影响于都县公车定点维修工作。此外,该项目的采购方式是框架协议采购,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设置了20%的淘汰率,只要投标人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且综合评分排名在前80%即可入围,并不存在所谓“意向中标人高价中标”“别的供应商低价中标”等现象。

(八)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评审委员会成员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评审。要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认真阅读所有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对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逐一进行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比较和评价”。在该项目的评审中,评审委员会成员并未发挥专家的专业素养,未充分理解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因对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合同有不同的理解、争执,就武断地判断招标文件存在歧义和瑕疵,并以此为由做废标处理,上述行为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影响了采购预算执行效率。因此,您所说的“于都采购办说我们一定要按照招标文件评下去,招标文件有瑕疵也不影响”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九)我局工作人员联系您是为了当面核实您的诉求及做好解释沟通工作,告知您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主张您的权益。

感谢您对于都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于都县财政局   

2024年3月13日  


回复时间2024-03-13 16:21:56

《问政江西》栏目组 回复: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二次转交至于都县,敬请关注处理结果。

回复时间2024-03-06 17: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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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人 :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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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不满意,推诿扯皮,难道就没有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介入,,于都财政局来人联系我们几个就是威胁➕利诱,想要我们不在投诉而已,,根本不去深入了解调查,就轻易下结论,执法者如果就是这种工作态度,就是在给政府抹黑,践踏法律的尊严,
评价时间: 2024-03-05 20: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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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点击回复)

于都县财政局 回复:

关于对网友反映“公车定点维修采购相关问题”问题的回复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在“问政江西”平台上反映的“公车定点维修采购相关问题”问题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立即指派专人,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严谨认真地调查与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我局在处理公车定点维修采购项目相关评审事件中,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秉公执法,实施的行政执法程序公平、公开、透明,不存在您所说的包庇纵容相关招标代理公司、业主专家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供应商的情况。

(二)您反映的招标代理公司制定倾向性、歧视性招标文件问题,经专家复核及异地评审专家论证,招标文件中采购人对业绩合同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体现业绩的合同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提供不全或提供无效不得分”,该评审依据清晰、好理解,无争议、无歧义,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要求。

(三)您反映招标代理公司工作人员离开评标室联系于都县采购办的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及采购人与代理公司签订的“于都县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规定,江西益磐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为该采购项目的代理公司,由其具体负责组织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因此益磐公司离开评标室联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股并报告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五)您反映的业主专家在评标活动中未独立评标问题,经核查,该项目采购人授权委派了采购人代表参与项目评审,采购人代表熟悉该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对于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能够迅速、准确判断,这有利于提高评审效率。由于采购人代表是代表单位参与该项目的评审工作,在立案调查阶段,我局将调查通知书发给采购人(于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由采购人向我局作出情况说明。

六)您反映的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问题,经核查,评标结束后,代理公司未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函,监管部门未收到供应商的书面投诉书、举报信。您在监管部门立案调查阶段提交的情况说明和行政处罚申辩书中也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 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七)您反映监管部门对评审专家的处罚是基于没有写详细评审报告,经核查,我局对评审专家的处罚是基于评审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的评审方法、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片面地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歧义、停止评审、并作出废标的决定,导致采购预算执行严重滞后,严重影响于都县公车定点维修工作。此外,该项目的采购方式是框架协议采购,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设置了20%的淘汰率,只要投标人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且综合评分排名在前80%即可入围,并不存在所谓“意向中标人高价中标”“别的供应商低价中标”等现象。

(八)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评审委员会成员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评审。要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认真阅读所有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对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逐一进行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比较和评价”。在该项目的评审中,评审委员会成员并未发挥专家的专业素养,未充分理解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因对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合同有不同的理解、争执,就武断地判断招标文件存在歧义和瑕疵,并以此为由做废标处理,这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影响了采购效率。因此,您所说的“于都采购办说我们一定要按照招标文件评下去,招标文件有瑕疵也不影响”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感谢您对于都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于都县财政局   

                                             2024年3月4日  


回复时间2024-03-05 11:19:15

《问政江西》栏目组 回复: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交至于都县,敬请关注处理结果。

回复时间2024-02-28 1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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