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领导,您们好!
本人于20年参加工作并交社保,后于去年考入庐山市事业单位工作,合同签订日期为2023年9月1日,因有工作经验已经参加社保试用期为半年。我想请问这种情况下,本人工龄是否以社保实际缴费年限作为依据,是否应计算之前交社保时期的工龄?同时与工龄挂钩的年休假等福利待遇是否也应以此工龄时间来计算?希望相关部门领导查阅材料,援引相关法律法规依据,解答我的疑惑,不胜感激!
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
关于网友在问政江西咨询职工工龄及年休假问题的回复
我局收到关于职工工龄及年休假问题,经查询相关文件,现回复如下:
1.提供劳动合同和社保缴费证明,可以合并计算工龄;
2.与工龄挂钩的年休假以合并计算工龄为准。
2024年8月14日下午,我局已将此政策告知诉求人。
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0792-2557923
回复时间2024-08-14 17:21:11
《问政江西》栏目组 回复: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交至庐山市,敬请关注处理结果。
回复时间2024-08-13 16: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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