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8月8号和8月九号因为手机坏了无法联系站点导致2天未上班,在8月10号我早上7点送到10.10又于晚上9点送到12点站点算作未在指定时间上班算作旷工算我旷工三天自辞我的工资算成1.5元一单扣除我7月份工资和8月份工资的所以工资一半,我需要要回我的工资。
万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
尊敬的网友“秋刀鱼”:
您好!您在《问政江西》栏目上反映“万载县美团站点扣除员工工资”的问题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现将调查核实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2024年8月15日,我局劳动监察工作人员分别与网友和美团万载县雨露佳园站点进行了沟通,经核实,网友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1.关于“网友反映旷工三天自辞我的工资算成1.5元一单扣除我7月份工资和8月份工资的所以工资的一半”的问题。经与网友本人核实:其工资结构包括基本工资每单1.5元,奖励根据出勤率等进行认定,但不清楚具体欠薪金额,不认可公司扣除其奖励工资。经与美团万载县雨露佳园站点核实,公司员工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奖励工资两部分,基本工资1.5元/单,奖励工资1.5元/单,工资发放时间为8月18日。网友从7月1日入职,工作至8月6日,8月7日未到公司上班,公司多次电话、微信通知他到公司报到并上班,8月8日再一次书面通知,因该员工旷工三天。按照入职前双方签订的协议,如若离职时间早于2024年8月31日,本人同意所有主板订单按1.5元结算,没有奖励工资。经公司核算,其基本工资为483元(包括服装、头盔、送餐箱等装备费用),如到时不归还装备,只发薪资配送费387元。
2.8月15日我局劳动监察工作人员将基本情况告知了网友,并告知如果到8月18日公司仍未发放其基本工资483元(如不归还装备,只发薪资配送费387元,装备包括服装、头盔、送餐箱等),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第十三条 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第十四条 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 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县劳动监察将依法追缴拖欠的工资。
2024年8月16日
回复时间2024-08-16 16:43:31
《问政江西》栏目组 回复: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交至万载县,敬请关注处理结果。
回复时间2024-08-13 16: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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