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3日14时。我骑红牌电动自行车车赣(LA16152)由白露新村路段由北向南行驶,看见前面有辆逆向停靠的洗地作业车(车牌:月湖环卫01)且未放置警示牌,再洗地作业,我骑行向道路左边避让时碰巧对向来车,于是刹车(地面很多积水)滑倒,导致电动车损坏我个人受点皮外伤,手机摔到地上且损坏。(原本我是想自己扶起电动车自行理去,可作业车说我红牌电动车有蹭到作业车要求我赔偿)于是报警处理,在交警来之前作业车还向前想开车离去,开车向前时还碾压了我的电动车。没成想铁骑过来,不问伤势损失。直接就说是我全责。(1作业车逆向停靠,2未放置警示牌,3,地面洗地产生的大量积水,4,四轮作业车无号牌,可能还没有保险)这些原因都是导致事故的原因之一,而且到现场不是第一时间拍照留证据,照片还是我自己几十分钟后补拍的。据了解(民法典)第1198条公共场所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我还特意提醒民警对方也有相应责任却被拒)。为什么铁骑和后面的事故处理交警都不问缘由不看伤情和车辆损失直接说我全责,出具的事故认定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五十七条,定事故责任。
盼领导能公平公正处理此次交通事故,给予有说服力的事故认定条款,保护公平公正的公民权益。
此致
敬礼
2024.8.23
鹰潭市公安局 回复:
一、案件当事人情况
(1)倪某武,男,1985年10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60219851023****,电话号码:1387003****,事故发生时骑行赣L16152两轮电动自行车。
(2)陈某华,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62219670727****,电话号码:1387018****.事故发生时陈德华将洗地车头北尾南停放在道路西侧路边洗地作业。该洗地车车主为鹰潭市月湖区环卫所,投保公司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事情经过
2024年08月23日14时18分许,倪骑行赣L16152两轮电动自行车沿鹰潭市月湖区体育馆北路白露港碑东新村内部路由北向南行驶,遇陈将洗地车头北尾南停放在道路西侧路边洗地作业(同方向当时路边还停放由若干私家车)。因倪自己骑车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滑倒摔跤,造成赣L16***两轮电动自行车受损及倪受伤的交通事故。
三、道路及天气情况
事发路段为白露港碑东新村内部路,该路段为水泥路面,无交通信号,无道路中心线。当时道路两边还停放有私家车辆。
当时为晴天,视线良好无遮挡。
四、责任认定情况
一、事故双方的行为事实及相关法律条款:
1、陈的行为事实及相关法律条款。陈将车辆(月湖环卫01)逆向停放在道路上实施洗地作业,造成路面积水。在洗地作业前陈将警示牌设置在车辆尾部后方道路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之规定,陈逆向停车作业并设置了警示牌,其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倪志武所说造成路面“大量”积水,这个“大量”无相关法律规定,无衡量标准。
2、倪的行为事实及相关法律条款。倪骑车未确保安全,经过洗地作业路段导致自己摔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以及第五十七:“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之规定。
二、事故双方行为事实跟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陈在事发路段依法洗地作业,其行为跟事故发生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倪骑车操作不当导致摔跤,是发生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本次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
经调查,本次交通事故有以下证据证实:1、当事人陈述材料。2、现场出警人员陈述。3、事发路段监控视频。
四、责任认定情况
经认定:倪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陈不负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
回复时间2024-09-24 16:38:48
《问政江西》栏目组 回复: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交至鹰潭市,敬请关注处理结果。
回复时间2024-09-05 07:54:22
网友:胡子 2024-09-04 17:47:35 发表评论:
请问未经核实是啥意思?我自己拍的照片里也不知道往哪里传。我说的都有照片作证。还有处理现场视频,有事故处理出认定书时的视频,还有人威胁我,我拍的处理过程视频就违法。说流出去就抓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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