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爱超市斜对面的福建馄饨王吃出蟑螂,我母亲于昨日早上在该店打包了一份小笼包给我,在里面吃出一只小蟑螂(疑似),是在小笼包皮里面发现的,蟑螂大约有两厘米长度,腿看得清清楚楚,这让我感到非常恶心和震惊!我发现蟑螂后立马停止了进食,由于发现时店里已经关门,到傍晚6点左右我母亲去向商家说明了情况,只是要求赔偿10倍的金额,但他们的态度很敷衍,并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一开始只愿意赔偿小笼包的本金6元,争执了很久,最终赔偿了50元。我认为金额大小不是问题,而是他们并没有认为自己做错了什么,只想草草了事。蟑螂携带大量细菌和病毒,如果吃进含有蟑螂的食物可能会对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这家早餐店的卫生状况如此之差,不仅影响了我个人的消费体验,也对其他消费者的健康构成了威胁。如果不加以整治,可能会有更多人面临食品安全问题。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尽快对该早餐店进行严格的卫生检查,确保其食品加工和储存环境符合卫生标准,并且予以适当的处罚,以此才能重视起来!
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
尊敬的网友“C”:
您好!关于您近日在《问政江西》反映“在万载福建馄饨吃出蟑螂”的问题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于2024年9月4日下午组织执法人员前往商家核实情况,但商家未开门,次日上午我局再次组织执法人员到场核实情况,核查情况如下:
经向商家了解情况,商家表示您确实是在他店里买了小笼包并打包带走,对于您反映的问题,商家赔偿了50元。经现场核查,该店食品加工场所“三防”设施存在欠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当场督促指导其整改,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该店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我局将对该店的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督促该店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标准按时整改到位,感谢您反映的情况,祝您生活愉快。如您后续有什么诉求,可直接联系我局城镇分局(0795—8823416),或者到我局一楼大厅反映。
2024年9月8日
回复时间2024-09-09 11:28:51
《问政江西》栏目组 回复: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交至万载县,敬请关注处理结果。
回复时间2024-09-04 17:20:54
网友:小伙伴 2024-09-24 15:30:40 发表评论:
这家店,属于店大欺客,我早几年就不进这个店了。在他店里吃他的饺子吃出了钢丝球的碎屑,老板是一个40岁左右的清瘦男子,他还在狡辩,付完钱后再也没进去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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