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2年2月7日入职第三人公司,在原料车间从事技术员工作。在职期间月平均工资为1万元,但第三人从2022年2月起仅以每月3723元的缴费基数只缴纳了工伤保险,并且未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生育险。
2023年7月12日,宜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为2023年6月29日。
经申请人向宜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2023年5月15日,宜丰县人社局向第三人依法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未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保的违法行为。第三人至今未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综上请求贵单位履行社保征缴的法定职责。
宜丰县人社局 回复:
网友“111”:
您好,县人社局收到您反馈的问题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人进行调查核实,并联系了您的代理律师,已经跟其确认要求补缴时段和缴费工资,并告知准备走稽核程序。
宜丰县人社局
2024年9月14日
回复时间2024-09-14 17:24:41
《问政江西》栏目组 回复: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交至宜丰县,敬请关注处理结果。
回复时间2024-09-10 17: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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