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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咨询新能源汽车挂牌上路行驶等相关问题

网友名字    浔常    发表于:2024-10-10 05:34:40

    我于2020.6.23购买了山东德州泛海蓝鲸太阳能、油、电三用新能源汽车,最高时速为50公里/小时。商家已经给该车挂了保险公司的备案牌照,说是经过交管部门许可的。该车也已经上路行驶了4年多,没有遇到任何问题。    

 2024.9.19,九江市第三交警大队莲花中队,以该车是“非标”电动车为由将该车收缴了。让我写下“保证不再在正规道路上行驶”申请书后,才把该车还给我。    

现在九江市车管所既不肯给我这辆车上正规牌照,也不让我这辆车上路行驶。我花费了3万多元买来这辆车就成了一堆废铁。这车是山东政府部门许可生产、销售的。我买这车也是有正规发票的,并向国家交了税的。现在地方政府意识到这些车“超标”或是“非标”,不适合在道路上行驶,就应该给予车主足额的经济补偿。  

  我认为目前道路上的交通安全,应该是强调驾驶车辆的人要经过培训、考核、取证,而不是简单的收缴这些完全可以正常运行的合格车辆。   

 因此,我请求政府主管出具规定,准予这些检验合格的车辆挂牌上路行驶。   谢谢为民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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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公安局 回复:

关于“咨询新能源汽车挂牌上路行驶等相关问题”的回复

“问政江西”平台:

收到转来“咨询新能源汽车挂牌上路行驶等相关问题”办件后,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办理。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反映基本情况

群众反映的问题主要是名下一辆非标四轮车因未悬挂牌照,不能上路行驶,请求政府主管部门出具规定,准予群众反映的此类车辆挂牌上路行驶。

二、调查核实情况

(一)当事人所反映的四轮电动车不能上牌(注册登记)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一节第九条之规定: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①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②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③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⑤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根据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规定要求,机动车登记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①车辆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②车辆获得CCC认证;③车辆拥有出厂合格证;④车辆拥有一致性证书。符合上述条件的四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应当经公安交管部门登记,依法取得并悬挂机动车号牌,并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后,方可上路行驶。经查询,该当事人所购买的车辆不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范围内,不符合公安交管部门机动车注册登记上牌条件。

(二)禁止非标三、四轮车上路行驶属实。我国对于车辆实行公告或强制认证制管理,上道路行驶的车辆均需依法注册登记。对于未取得国家CCC认证、未取得国家主管部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三、四轮电动车(包含但不限于老年代步车、观光车等)因其不具备合法上路权,且车体质量较国标机动车存在巨大差距,对于广大交通参与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会带来巨大安全隐患,禁止上路行驶加之此类车辆的交通违法频次、事故发生频次一直处于高位。为倡导文明交通交通出行,减少道路安全隐患,公安交管部门自2024年8月1日至10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标三、四轮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对违法、违规驾驶各类非标三、四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法、违规停放在道路上的各类非标三、四轮电动车以及其它交通违法行为。

三、处理情况

当事人可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自行查询或者持车辆合格证(或合格证照片)到当地公安交管部门进行咨询。所购电动车销售者未如实向消费者告知其实体状态导致无法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的,可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依法维护法定权益。已购买的非标四轮电动车可按照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全市非标电动车以旧换新置换点名单”自主联系商家进行置换回购。

、下步工作

下一步,公安交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滚动式、覆盖式宣传,广泛宣传非标三、四轮电动车整治工作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事故案例,提高市民的知晓率和支持度。同时,坚持宣传与整治同步,将柔性执法贯穿始终,将整治工作和服务群众紧密结合,在凸显“力度”的同时,释放执法“温度”,赢得群众支持和理解。

10月12日下午15时22分与诉求人进行电话联系,已向诉求人详细解释该车无法上牌原因,以及电动车以旧换新的政策,但是诉求人还是不理解,坚持希望能够给予上牌,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规定,其所购买的四轮车不符合上牌条件。

经办人:九江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刘慧,联系电话:0792-8537003。

 九江市公安局

   2024年1015


回复时间2024-10-16 12:10:49

《问政江西》栏目组 回复: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交至九江市,敬请关注处理结果。

回复时间2024-10-11 09: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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