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小客车可以适用洪府发2017年18号吗?
1.前提:我在丰城区域工作,家人南昌,暂未落户南昌,因工作原因经常来往于丰城南昌之间(此处涉及城际顺风车单),经常在南昌市内出行(此处涉及市内顺风车单)。轿车车牌非南昌车牌, 2.问题一二: 出行时(包括市内出行和城际出行)想注册顺风车分摊出行成本,不以营利为目的,我这种情况的私人小客车, 可以适用洪府发2017年18号文吗? 可以在南昌市内接市内顺风车单和城际顺风车单吗? 因为注意到这个文件居然限定了南昌市车牌。 3.问题三: 如果不能的话,会面临什么处罚?这样限制车牌的规定,是否过于严苛,对于常驻和来往于南昌及周边区域,又有意向分摊出行成本的居民,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4.问题四: 当时是出于什么原因考虑限定南昌车牌的呢?
南昌市交通运输局 回复:
您好!您发来的关于《关于私人小客车顺风车的问题》收悉。针对您提出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一是您反映的洪府发2017年18号文为南昌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19日发布的《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府发〔2017〕1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根据《实施意见》第四条规定“提供合乘的车辆须是驾驶员本人所有的、具有本市号牌且经检验合格的7座以下小客车”。您所诉车辆非南昌市车牌,不适用我市《实施意见》,不能在南昌市内从事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
二是因您所诉车辆为宜春市车籍,建议按照宜春市制订出台的私人小客车合乘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业务。
三是根据《实施意见》第八条规定,您若在南昌市违规从事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业务,执法部门将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六部委令2022年第42号)相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四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六部委令2022年第42号)第三十八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城市人民政府制订的有关私人小客车合乘相关规定均结合属地管辖的原则对本市车籍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作出了明确规定。
回复时间2024-11-01 17:33:07
南昌市交通运输局 回复:
问政江西转办的私人小客车可以适用相关文件吗的问题收悉,经核实此问题属南昌市交通运输局处理,现已经转至南昌市交通运输局调查核实中,因时限问题及部门处理需要一定的工作时间,特此临时回复,后期处理部门将会补充回复,请您耐心等待处理结果,感谢您的关注与理解。
回复时间2024-10-18 17:51:25
《问政江西》栏目组 回复: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交至南昌市,敬请关注处理结果。
回复时间2024-10-14 17:2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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