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8月工资于2024年10月16日支付部分,不含恶意克扣两人1077.5元工资及两人6个月1560元保险。
诉求:
1,对方支付恶意克扣的两人1077.5元工资。
2,对方退还克扣保险费用两人1560元。
3,补缴两人6个月社保费用。
4,受理部门增加主观能动性,调查之后正面详细大白话逐一回复。
赣州市南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
问政江西平台:
贵平台转来的《恶意克扣工资》已收悉,赣州市南康区人社局高度重视,现回复如下:
一、调查核实情况
经了解,网友反映其父母刘某银和陈某兰于2024年3月至8月31日在南康区盛木林家具厂上班,该厂克扣工资及保险费等问题。
二、处理情况
关于网友所反映事项,具体回复如下:
1、关于网友反映用人单位克扣刘某银、陈某兰两人1077.5元工资问题,经与该厂老板徐某联系,其反馈厂里根据考勤制度核算刘某银、陈某兰工资,不存在恶意克扣工资问题。鉴于双方对工资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南康区人社局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并告知网友,建议网友父母携带相应的证据材料向南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南康区金融中心1号楼综治中心劳动仲裁窗口)申请劳动仲裁。
2、关于网友反映要求用人单位退还克扣刘某银、陈某兰1560元保险费问题。经与该厂老板徐某核实,其反馈入职时与网友父母约定若工作未满一年离职,该保险费用需个人承担部分,双方在当面核算工资时网友父母未提出异议且本人签字确认。因用人单位已提前告知劳动者且征得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不存在无故克扣工资情形,若网友认为用人单位不应该克扣该费用,该事项属于因社会保险费用产生的劳动争议事项,网友父母可携带相应证据材料向南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南康区金融中心1号楼综治中心劳动仲裁窗口)申请劳动仲裁。
3、关于网友反映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刘某银、陈某兰6个月社保问题,建议其携带相应证据材料向南康区社保经办机构部门反映。
2024年10月24日电话联系网友刘先生,就其反映事项与其进行了沟通。刘先生对该答复表示理解。感谢网友对赣州市南康区人社局工作的信任、理解和支持,如还有疑问,可直接拨打赣州市南康区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电话:0797-6649620咨询了解。
赣州市南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29日
回复时间2024-10-30 10:17:15
《问政江西》栏目组 回复: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二次转交至南康区,敬请关注处理结果。
回复时间2024-10-24 15:44:17
发帖人 :不满意
发表评价:
主观能动性太差,没有解决任何问题。南康区人社局 回复:
问政江西平台:
贵平台转来的《恶意克扣工资》已收悉,赣州市南康区人社局高度重视,现回复如下:
一、调查核实情况
经了解,网友反映在邦泰家具厂上班该厂克扣工资及保险费问题。
二、处理情况
南康区人社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网友,网友预留电话已停机,无法和网友取得有效联系,无法核实具体情况。根据网友自行提供资料上提供的邦泰家具老板电话(151****3065)联系,其反馈不认识刘某银、陈某兰工人,暂无法核实具体情况。关于网友所反映事项,具体回复如下:
1、关于网友反映用人单位克扣刘某银、陈某兰两人1077.5元工资问题,根据网友提供资料显示,因刘某银、陈某兰自行统计的工班数与用人单位核算的考勤记录不一致,导致双方产生工资结算争议,建议刘某银、陈某兰先行与用人单位核对相关考勤记录、核算工资,若核实无误后确实存在工资漏发情况,可携带相应的工资核算材料到南康区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配合调查取证,经查实违法事实后,南康区人社局将依法按程序处理;
2、关于网友反映要求用人单位退还克扣刘某银、陈某兰1560元保险费问题,因无法联系劳资双方,无法核实确定劳资双方是否存在其他约定,若双方无特殊约定,该工伤保险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网友可南康区人社局书面投诉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工资问题;
3、关于网友反映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刘某银、陈某兰6个月社保问题,建议其携带相应证据材料向南康区社保经办机构部门反映。
2024年10月22日、23日电话联系网友,其电话一直停机,无法核实具体情况。
感谢网友对赣州市南康区人社局工作的信任、理解和支持,如还有疑问,可直接拨打赣州市南康区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电话:0797-6649620咨询了解。
赣州市南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23日
回复时间2024-10-23 16:21:52
《问政江西》栏目组 回复: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交至南康区,敬请关注处理结果。
回复时间2024-10-17 17: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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