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360702420248003091号认定赣BF39769车主负责事故全部责任存在异议,并对处理此案件的交通警察进行投诉:
1、事故认定书的时间错误及当事人根本没有轻微受伤(与事实不符)。
2、处理事故的民警针对一张从后面拍的照片一直引导赣BF39769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3、10月16日赣BF39769车主前去开发区大队向办案民警咨询认定的原因其被告知需重新填写《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本想拿回去写好17号约好对方一起过来提交材料,却被告知不能拿回,需在大厅当面填写,而17号对方则可以随意拿走(明显不公平的对待)。
4、17号双方又在开发区大队提交材料时,处理事故的交警还一味的袒护对方,我方提供正面照片却不采纳,明知道我们申请复核对方是需要负责任的,对方说车子定损2000元,其实真正定损的金额是8562元。
事情经过:2024年10月14日下午17点39分左右,当事人郭某驾驶赣BF39769车子从单位院内道路直行行驶至小区出口,与从单位办公楼地下车库出来的黎某军驾驶车牌号为赣B195C6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当时双方都已报警处理,警察也出现场并表示院内道路窄小且无任何交通标识,无法判断事故责任,且约好隔天到区大队处理。此事故赣BF39769在2024年3月27日早上8:10分左右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一模一样,这次却是从地下车库出来的车子完全无责。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真正做到公平与公正,不要因为是同一个体系就偏离了公平的轨道,谢谢!
赣州经开区交警大队 回复: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问题”的回复
问政江西平台: 贵平台转来的ZW202410210004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问题》已收悉,现将调查核实情况回复如下:
一、调查核实情况
1、经核实:您反映时间录入错误及没有受轻微伤属实,系工作人员录入错误。 2、您反映处理事故的民警针对一张从后面拍的照片一直引导赣BF39769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问题,经核实:该问题不属实,2024年10月15日上午,当事人郭平、黎学军一同来处理该事故,民警查看现场照片、行车记录仪,并与郭平反复确认后,当事人郭平自愿承担全部责任,不存在一张从后面拍的照片一直引导赣BF39769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问题。 3、您反映10月16日,赣BF39769车主前去开发区大队向办案民警咨询认定的原因被告知需重新填写《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本想拿回去写好17号约好对方一起过来提交材料,却被告知不能拿回,需要在大厅当面填写,而17号对方则可以随意拿走(明显不公平的对待)问题。经核实:该问题不属实,10月15日为快速处理且双方当事人对责任无争议,所以未填写陈述材料。10月16日您来反映事故情况,提出对责任不满,所以需要重新填写陈述材料。您不是事故当事人,又无当事人郭平的授权委托书,所以未让您拿走陈述材料,对方是当事人黎某军本人,所以拿走陈述材料回去写。 4、您反映处理事故的交警一味偏袒对方问题,2024年3月27日早上一模一样的事故,处理结果却不一样。经核实:该问题不属实,我们处理交通事故严格按照法律,公平公正处理,且充分征求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下达的认定,当时双方均无异议,我们也不知道对方黎某平的工作单位和身份。每一起交通事故的现场交通环境、道路类型、事故成因无法完全一致,所以事故责任也不完全一致,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处理情况
我大队已于2024年10月24日17时00分与您电话联系,希望您理解。现在交警支队已受理您对此事故认定的符合申请,希望你耐心等待,也感谢您对我大队交管工作的关注,祝您生活愉快!
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
2024年10月24日
回复时间2024-10-25 10:59:49
《问政江西》栏目组 回复: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交至赣州经开区,敬请关注处理结果。
回复时间2024-10-21 15:3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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