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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珠山城管局新厂街道新厂中队选择性执法等问题

网友名字    心意合一    发表于:2024-11-11 12:01:13

举报信

问政江西:

好:

我实名举报景德镇市珠山区陶艺街望陶南苑小区1201室违规违建行为,珠山区城管局新厂街道新厂中队在处理该违建违法行为过程中选择性执法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1、1201室私自破坏房屋结构,将原规划设计的外墙空调板、空调板内侧阳台1.2米高安全护栏和空调排风散热百叶窗私自拆除,私自在阳台侧面开门。

2、私自改动主雨水管道,导致雨污水排至商铺屋顶,引起商铺屋面严重渗水,严重影响商品正常经营,严重影响营商环境。

3、私自将商铺屋面霸占,并抬高商铺屋顶20厘米,改变原规划设计”不上人屋面”排水系统,造成严重积水导致商铺屋面渗水。

4、在“不上人屋面”私自安装栏杆,占为己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5、私自在商铺屋顶安装水管水龙头,导致渗水隐患。

6、我已十几次反映问题,珠山区新厂街道、新厂街道城管新厂中队,陶艺社区居委会,陶欣物业公司如实反映情况,在没有得到回复的情况下,多次实名举报这违章违法行为并提交书面材料,但仍然得不到准确回复,一直不解决处理。直到20241030日接社区告知城管社区下午去现场拆除恢复、原设计执法。但最后情况是只在1201室私自开门的内侧安装一个约1米高简易栏杆,并未将私自开的玻璃门拆除,也未将原规划设计的外墙立面百叶窗恢复。城管为了应付上级告知已执法恢复原设计。我认为可笑之,约1米高安全栏杆装在门内侧,房屋内,业主可以随时私自拆除,玻璃门在外侧,没有恢复原设计空调板百叶窗,随时可以打开,出入不上人屋面,严重影响房屋的结构安全及建筑外立面。私自改动的主雨水管道未整改,没有恢复原设计,私自在外墙安装的自来水管没有拆除,私自抬高商铺屋面未铲除,请问这就是执法部门的处理方案吗?纯粹是忽悠老百姓了。

7、并且新厂街道城管新厂中队在执法前没有出示工作证和执法通知单等相关证件、材料,强制执法,野蛮执法,故意对人进行身体攻击、限制人生自由。“我岳母65岁,站在那里没有动,有3个穿着城管制服的人偷偷走到她身边,强行抓住她,并把她按倒在地,造成她身体多处受伤,此事已向珠山区公安局湖田派出所报警并进行了法医鉴定,但还没有收到案件处理通知。(有现场视频为证)

针对上述事实情况(有现场照片为证),特向贵部门实名举报。景德镇市珠山区城管局新厂街道新厂中队、陶艺社区、陶欣物业公司在整个违建违法过程中,不管不问,包庇,视而不见,不及时制止处理,不如实向上级汇报。在处理该违法行为过程中,为了应付上级整改通知,选择性执法,在解决群众身边问题过程中不公平、不公正”,城管业务素质低,专业知识差,执法程序乱不合法,推三阻四,严重影响到公职人员在百姓心中的地位。

因此特向贵单位举报,望予以调查核实,以纠群众身边不正之风,给老百姓一个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

 

举报人:汪国正

                           2024  11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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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很感谢问政江西在第一时间关注和转达。 2、针对新厂街道的回复,“12月3日磋商,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的说法”。是错误的。私自拆除空调百叶窗、改变功能性结构,改成出入不上人屋面的门,已触犯民法典、规划法和城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重影响了景德镇市旅游城市的形象,这种行为是违法的行为,这是政府的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义务权利,而不是所说的两家纠纷。习主席所表述的依法治国、无法怎立国,无规矩何成方圆,相关部门对法的理解?不履行政府的义务和职能,推卸责任。担当在哪里?党性在那里? 3、1月3日的会议和这个答复完全是形式主义,应付上级,针对我于2014年11月20日对2014年11月18日的官方回复不满意的评价中提出的问题就没有一个正面具体的调查、说明、落实、解决。A、是不是选择性执法。B、区住建局责令小区物业尽快恢复原规划设计,那么尽快的时间是多久?一万年吗?C、私自改动外墙公共雨水管问题如何解决?等(我有记录仪记录整个会议过程)难道政府的执法就怎么薄弱吗? 4、并且在2024年11月30日望陶南苑1栋201的业主又把新厂街道新厂城管10月30日在其室内安装的栏杆再次拆除,重新从原私自拆除空调百叶窗改成出入不上人屋面的门,自由进出不上人屋面。并且破坏商铺屋顶,此事已向湖田派出所报案(有现场照片为证,见附件),所以珠山区新厂街道、新厂街道城管原10月30的执法叫形式主义、愚人自愈。 综上所述:这第二次官方回复完全是形式主义,应付上级、相互推脱,不给百姓办理实事、解决问题、玩忽职守、渎职,、不作为、忽悠老百姓等。 因此我恳请问政江西向珠山区及上级景德镇市委、市政府转达。

评价时间: 2024-12-04 10:32:15

二次官方回复(点击回复)

新厂街道办事处 回复:

关于新厂街道新厂中队选择性执法等问题的回复

尊敬的网友,您好!接到您在《问政江西》再次反映新厂街道新厂中队选择性执法等问题,我办高度重视,现结合一次回复,作如下回复:

关于空调百叶窗问题,我办已联合区住建局责令小区物业尽快恢复原状。关于您提到的人员伤害事宜,目前湖田派出所正在进行调查。

12月3日,我办邀请您与1栋201室业主共同进行磋商,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当前,我办仍在与各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协调,后续将积极跟进。

 

 

                             新厂街道办事处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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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4-12-03 17:31:50

《问政江西》栏目组 回复: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二次转交至珠山区,敬请关注处理结果。

回复时间2024-11-27 16: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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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新厂街道办事处回复问政江西的不满意反馈投诉: 1、1栋201室私自拆除阳台护栏和把空调百叶窗(美观和节能设计需要)改成进出不上人屋面的问题,城管对部分栏杆在10月30日拆除属实。但对外墙空调节能、美观百叶窗到现在也未安装恢复。陶欣物业公司也从未和我和家属沟通、答应立即进行安装恢复(可以咨询物业负责人)。还有第一条回复中“等在有相关材料后立即进行安装恢复”,那请问铝合金百叶窗什么时候可以找到?是市场不生产了吗?谁来安装?而且物业说不是他们物业服务公司的权利、职责。 2、私自改动外墙公共雨水管,不是城管部能职能,并已协调交由物业公司进行整改。那我请问,陶欣物业服务公司有服务、监督、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的义务,但他是执法单位吗?有执法权吗?再请问私自改动外墙公共雨水管归那个政府部门的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和1167条中已明确私自拆除空调百叶窗负有侵权责任。而且我相信景德镇市政府文明城市管理条例、景德镇市城管管理执法条例等文件中已明确执法单位、执法程序、及归属那个单位职能部门等,那既然新厂中队不是他的职能范围,做为公职单位请书面告之属于哪个单位部门管理,难道要老百姓去一个一个局单位求询问吗? 3、针对没有”选择性执法”问题,请相关部门到现场核实,位于1和2号楼10月30日被拆除栏杆的不上人屋面上北侧栏杆至今完好无损,一直未处理拆除(有照片为证),这不是选择性执法、徇私舞弊、应付上级和问政江西吗?忽悠老百姓吗? 4、不上人屋面私自安装的自来水水龙头已拆除属实。 5、以上还存在的举报问题新厂街道全推给陶欣物业公司处理,他有这个能力处理解决吗?代表老百姓为老百姓干实事政府职能部门都没有能力去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去处理问题吗? 6、针对新厂街道回复第7条受害人60多,开始是一个人站在边上,后有3名城管制服人员强行将其抓住,进行人身伤害,并按在地上,及女儿墙边等。有照片为证,并且城管未全程进行执法记录,根据取证规定也不可以拷到光盘作为证据。 7、补充新厂街道新厂中队在处理此事的4个多月当中,未下过违章告知单,10月30日也未出示执法证、强制执行通知书等所有相关材料,上来就是野蛮执法,那么这就是法律规定执法程序。 综上所述:恳请贵站及相关部门予以重视,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一个解决方案。树立有担当有责任的人民公仆形象,依法治国。感谢!

评价时间: 2024-11-20 12:5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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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点击回复)

珠山公安分局、新厂街道办事处 回复:

关于珠山城管局新厂街道新厂中队选择性执法等问题的回复

尊敬的网友,您好!接到您在《问政江西》反映珠山城管局新厂街道新厂中队选择性执法等问题,我们高度重视,作如下回复:

1、1栋201室私自拆除阳台护栏开门和空调美观遮饰板的行为,按照设计图纸用原规格、原材料、原型号、原尺寸高度(1.2米)在原位置进行铁护栏安装恢复。关于外墙空调遮饰板问题,物业负责人现场对网友及其亲属表示在有相关材料后会立即进行安装恢复。

2、私自改动外墙雨水管,新厂城管中队已多次向网友解释属于物业或物业主管部门管理范畴,城管部门无此项职能。关于该问题,我办已协调交由物业公司进行整改。

3、商铺屋顶抬高20厘米与事实不符。经了解,被投诉的1栋201室是在阳台侧面连接网友2栋10号店铺屋顶的一段约5米的屋檐上抬高20厘米。未对抬高处进行破除恢复考虑的因素有二点:(1)增高处未形成实质性违建行为;(2)若对该飘檐进行强力破除,易导致该处墙体飘檐塌落或影响整栋楼外墙体开裂等安全问题。

4、网友和被投诉人都在“不上人屋面”私自安装栏杆,10月30日,新厂城管中队已对网友和被投诉人私自安装的栏杆进行全部拆除,并无选择性执法的情况。

5、关于被投诉人在商铺层顶安装水管水龙头,已由物业将水龙头拆除,并对其水管进行封堵。

6、对于网友反映百叶窗的问题,物业反馈已经购买原材料,待百叶窗材料到位后,会及时进行恢复。

7、在新厂街道城管执法过程中,城管十多名队员、派出所外勤、物业若干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以及部分居民均在现场,城管进行了全程录音、摄像,城管中队已将摄像的光盘拷贝交予湖田派出所。(珠山公安分局回复:)2024年11月1日下午15时15分,报警人胡*英称10月30日上午11时,三名城管到其所在小区公共露台处拆除栏杆,该栏杆为报警人私自安装,报警人拒绝城管拆除,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报警人称当时与城管发生推搡、拉扯,导致肩膀与腰部酸痛,故而报警。该警情在10月30日上午发生,报警人事后报警,民警为报警人制作笔录和验伤,并将相关材料移交事发地外勤民警先行调查处理。2024年11月14日,湖田派出所传唤相关人员至所里制作笔录,民警将依据现场视频、笔录等材料对该警情进行处理。

在执法过程中,面对被投诉人1栋201室业主的顽固阻法,新厂城管中队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前提下文明执法,与被投诉人据理力争,进行了大量工作,整个拆除工作从下午15点持续至晚上22点结束,希望群众理解、支持基层的执法工作。

 

珠山公安分局

新厂街道办事处

  2024年11月18日


微信图片_20241118181025.jpg


微信图片_20241118181032.jpg

回复时间2024-11-18 18:13:05

《问政江西》栏目组 回复: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交至珠山区,敬请关注处理结果。

回复时间2024-11-12 17: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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