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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瑞金:征收补偿问题

网友名字    瑞金群众    发表于:2025-01-15 15:22:01

诉求:1、要求瑞金市象湖镇政府公平公正地据实按照商业经营用房征收信访人饶新发房屋;2、不得借机为难信访人饶新发。

事实和理由:瑞金市象湖镇为新增一条象湖镇绵塘市场消防通道,于2024年11月对我户房屋进行征收告知,本人家庭对此愿意配合。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象湖镇负责征收的某些工作人员偷换概念,企图把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认定成违法建筑和附属建筑,进而达到某些征收工作人员规避正常合理的征收补偿的不合理目的,导致至今未达成有效的征收补偿协议,责任完全在被信访人一方的相关部门,希望得到领导的关切,处理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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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层,二层砖木都盖琉璃瓦封顶难道上门的工作人员看不见吗?枉顾事实,我的一层建于2002年,二层建于2006年,住房保障中心有意打压,同样绵塘市场去年改建都按商业经营房征收补偿,欺压我们弱势群体

评价时间: 2025-01-24 19: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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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 回复:

关于“【再次转办】赣州瑞金:征收补偿问题“的回复

问政江西平台: 贵平台转来的ZW2025011500031工单已收悉,现将调查核实情况回复如下: 

一、调查核实情况 

1.该户经测绘为19.023平方米的一层砖木附属,经现场踏勘研判及比对2011年宗地图和2012年、2016年卫星影像图显示,该处属于庭院,东面为砖砌围墙,北面为砖砌围墙门楼,未浇捣楼面,当前现状只加盖了钢棚,不符合主体结构房屋认定的要求,且未提供相关的房产证明。该户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只能证明用地范围,不能认定是主体建筑的占地面积。 2.该户经测绘为24.805平方米的砖木附属房屋,经现场踏勘研判及比对2011年宗地图和2012年、2016年卫星影像图显示,该处原仅为一层砖混结构房屋,其所称该处第二层24.805平方米的砖木附属房屋于2006年建成不属实,且未提供相关的房产证明,属2016年以后加建的。根据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金市中心城区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瑞府办发〔2023〕2号)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2011年7月15日至项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未经批准自行建设(含未经批准擅自改扩建)的房屋(含钢棚类建筑),无法提供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合法证件的,一律视为违法(章)建筑,不予补偿。被征收人同意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主动交付征收部门拆除或自行拆除的违法(章)建筑,给予被征收人适当拆除补助,标准为框架、砖混结构33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240元/平方米。” 

二、处理情况  

该户所陈述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中心不予支持,所涉房屋按照相关文件政策规定予以征收补偿。 

 瑞金市住房保障安置服中心

 2025年1月24日

回复时间2025-01-24 10:49:54

《问政江西》栏目组 回复: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二次转交至瑞金市,敬请关注处理结果。

回复时间2025-01-23 16: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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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问政平台你好,对于瑞金住保中心的回复坚决不满意,本人房屋始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始建于2002年,2006年有瑞金市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本人房屋建筑高达4.5米,前半截一直作为我家经营烤鸭全流程工作用房,为存放大量活禽,方便空气对流,墙体高度比后半截低一米,用防盗网围住,防止鸭子被盗,上面用砖木盖有琉璃瓦,因为泥工师傅技师问题会渗水所以又加盖了钢瓦,后半截作为工作烤房厨房使用,随着业务的扩大,第一层不足以容纳经营烤鸭场所了,于是2006年10月我把第二层建好并把厨房餐厅搬至二楼一直使用至今,从未更改,期间2016年因厨房餐厅外墙渗水,我对厨房餐厅重新进行了装修粉刷,2019年为了响应政府号召,我把原来的钢瓦换成了红色树脂瓦,政府还给我家换瓦补助每平方米10元,这有据可查,现把证书,厨房照片附上,对于住保中心的回复坚决不认可。

评价时间: 2025-01-23 11: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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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 回复:

关于“【一次转办】赣州瑞金:征收补偿问题“的回复

问政江西平台: 贵平台转来的ZW2025011500031工单已收悉,现将调查核实情况回复如下: 

一、调查核实情况 

1.该户经测绘为19.023平方米的一层砖木附属,经现场踏勘研判及比对2011年宗地图和2012年、2016年卫星影像图显示,该处属于庭院,东面为砖砌围墙,北面为砖砌围墙门楼,未浇捣楼面,当前现状只加盖了钢棚,不符合主体结构房屋认定的要求,且未提供相关的房产证明。该户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只能证明用地范围,不能认定是主体建筑的占地面积。 

2.该户经测绘为24.805平方米的砖木附属房屋,经现场踏勘研判及比对2011年宗地图和2012年、2016年卫星影像图显示,该处原仅为一层砖混结构房屋,其所称该处第二层24.805平方米的砖木附属房屋于2006年建成不属实,且未提供相关的房产证明,属2016年以后加建的。根据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金市中心城区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瑞府办发〔2023〕2号)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2011年7月15日至项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未经批准自行建设(含未经批准擅自改扩建)的房屋(含钢棚类建筑),无法提供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合法证件的,一律视为违法(章)建筑,不予补偿。被征收人同意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主动交付征收部门拆除或自行拆除的违法(章)建筑,给予被征收人适当拆除补助,标准为框架、砖混结构33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240元/平方米。” 

二、处理情况  

该户所陈述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中心不予支持,所涉房屋按照相关文件政策规定予以征收补偿。 

瑞金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

2025年1月22日

回复时间2025-01-22 10:22:50

《问政江西》栏目组 回复: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交至瑞金市,敬请关注处理结果。

回复时间2025-01-15 15: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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