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投诉信
投诉人:陈庆远
联系电话:18720715143
地址:赣州市赣县区五云镇
被投诉单位:赣州蓉江新区劳动监察大队、赣州蓉江新区潭口镇综合执法部门
投诉事项:
劳动监察部门及综合执法部门行政不作为,未依法履行保障劳动者权益职责,导致本人被拖欠工资问题长期未解决。
事实与理由:
本人于2024年2月21日入职康馨木业,从事木材加工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截至2025年1月3日,用人单位未支付工资,仅以借支形式发放零星生活费。2025年1月4日,本人因讨薪遭雇主恶意辱骂威胁后被迫辞职,雇主仅支付部分工资,尚拖欠约4400元尾款(后经潭口镇综合执法部门调解确认争议金额3630元,无争议金额788元)。
此后,本人通过以下途径维权均未获解决:
2025年1月19日:电话要求雇主结清尾款遭拒;
2025年1月20日:通过“问政赣州”平台投诉欠薪问题;
2025年2月9日:潭口镇综合执法部门组织调解,但未制作书面记录,且未制止雇主的威胁恐吓行为,导致调解失败;
2025年2月17日:向赣州蓉江新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对方以“用人单位无证经营”为由推诿,拒绝受理,并称需本人自行起诉,但未协助获取雇主身份信息,致使诉讼程序无法启动。
相关部门行政不作为的具体表现:
劳动监察大队:
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三十条,未依法对无证经营主体实施监察,推诿法定职责;
未依《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调查欠薪事实,未责令限期支付;
未协助劳动者获取起诉必需的用人单位身份信息,导致司法救济受阻。
潭口镇综合执法部门:
调解过程未形成书面记录,程序违法;
未对雇主的威胁恐吓行为予以制止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放任劳动者权益受损。
投诉诉求:
责令赣州蓉江新区劳动监察大队依法立案调查本案,对康馨木业欠薪行为作出行政处理;
督促劳动监察大队协助本人获取李家建的身份信息(身份证号、住址),以便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对潭口镇综合执法部门在调解中的程序违法及不作为行为进行调查问责;
书面答复本案处理结果及整改措施。
证据清单:
微信借支记录;
问政赣州平台投诉截图;
劳动监察大队不予受理的录音证据。
赣州蓉江新区 回复:
关于“劳动监察部门及综合执法部门行政不作为”问题的回复
问政江西平台:
贵平台转来的《劳动监察部门及综合执法部门行政不作为》问题已收悉,现将调查核实情况回复如下:
一、调查核实情况
经核实,投诉人陈庆远,反映2024年2月开始在被投诉人“康馨木业”处务工,从事木材加工工作。被投诉人“康馨木业”系位于潭口镇路背村的无证经营木材加工厂,实际负责人为李家建,该小作坊负责人已向当事人支付工资30710元,剩余尾款存在争议。其反映的剩余尾款问题,系双方约定的加工单价存在争议导致。主要争议的焦点为:板材切割17元/立方米,三节板加工1.5元/副,该小作坊负责人表示板材切割工序的部分板材用作加工三节板,板材切割是加工三节板的头道工序,该两项计件工资存在重复部分,因此在所有板材核算工价17元/立方米的情况下,三节板加工工价为0.75元/副。当事人不认可该工价核算方式,导致工资问题未解决。
另经调查,被投诉人“康馨木业”无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不具有合法用工主体资格。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
二、处理情况
在接到当事人反映后,赣州蓉江新区潭口镇人民政府立即安排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处理和调处。2025年2月9日,赣州蓉江新区潭口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约双方到该小作坊进行现场调处,因双方情绪较激动,现场双方发生几句口角,被赣州蓉江新区潭口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及时制止;在调处过程中双方对三节板加工数量无争议,但对工价的核算方式存在较大争议,争议金额约1600元,导致此次调处并未达成一致。调处无果后,赣州蓉江新区潭口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又反复多次做该小作坊负责人工作,该负责人表示愿意在按照其提供的工价核算方式的基础上再支付300元给当事人,但当事人表示不同意。
在此件劳资纠纷案件的调处过程中,赣州蓉江新区潭口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严格按照上级赋予的权利与职责积极开展劳资纠纷的排查和调处工作,同时在调处过程中赣州蓉江新区潭口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如实记录有关事实及争议焦点,但因双方对工价核算方式存在较大争议,导致未调处成功。
赣州蓉江新区潭口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也建议和引导双方当事人可向区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劳动仲裁或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解决。赣州蓉江新区潭口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处,并严格遵守调处纪律,以确保调处的公正性。下一步,赣州蓉江新区潭口镇人民政府将扎实履职尽责,持续关注、跟进该劳资纠纷问题的调处情况,联合上级有关部门积极妥善处置到位。
针对投诉人反映的“劳动监察大队: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三十条,未依法对无证经营主体实施监察,推诿法定职责;未依《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调查欠薪事实,未责令限期支付”的问题。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因被投诉人非劳动保障监察对象,不适用上述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双方不适用上述法律规定。
针对投诉人反映的赣州蓉江新区综合执法大队“未协助获取雇主身份信息,致使诉讼程序无法启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故赣州蓉江新区综合执法大队无权协助投诉人获取雇主身份信息。
综上,被投诉人非劳动保障监察对象,投诉人反映的问题不在劳动保障监察受理范围,赣州蓉江新区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已当面告知投诉人并建议其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利。
赣州蓉江新区潭口镇人民政府
赣州蓉江新区综合执法大队
2025年3月17日
回复时间2025-03-17 10:58:05
《问政江西》栏目组 回复: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交至蓉江新区,敬请关注处理结果。
回复时间2025-03-10 11: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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