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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树市:交通事故判定结果不合理

网友名字    阳光在哪里    发表于:2025-03-11 13:33:20

       2024年8月24 日11时55分我驾驶保时捷卡宴私家车沿着樟树市场站路(无交通标志线的郊区道路)由南向北行驶,在场站路左拐弯,杨某云驾驶着无牌照三轮机动车沿着(主干道)共和东路从右转车道驶出,三岔路口两车相遇,互相刹车避让,两车刹停了本来是没有相挨到的,但杨某云刹车系统有质量问题,他机动三轮车侧翻,倒在我车左边C柱后边,对我车造成剐蹭,产生车辆经济损失,现场杨雪云信誓旦旦说是从直行车道开出,事发我立即打电话报了交警,后经查该路口有高清监控,视频显示很清楚杨某云是从右转车道开出,存在故意撒谎。
      2024年9月5日市交警大队事故科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60982120240000233号,认定事故由我负主要责任,理由就是杨某云是从直行车道开出。在有路口监控视频情况下,事故科长朱某芹颠倒黑白偏袒对方,存在徇私执法违法违规情况!杨某云凭事故科长朱某芹开具的事故认定书,不赔偿我保时捷车损损失,反而讹诈我赔偿他旧三轮车车损费1080元+住院检查费3209.28元元+护理费5680+伙食补助费960+营养费360+误工费5228+交通费480+后续治疗费2000=19151.28元
      樟树市交警大队事故科长朱某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开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时间逾时超期,按规定一般交通事故当场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杂交通事故在勘察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并出具,然而事故科却在时隔12天才开具,预留了对方沟通找关系协调时间,杨某云的儿子在当地开电动车店很多年。2.按交规,《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右转让左转”原则,在三岔路口右转理应要让左转车,事故现场对方杨雪云撒谎说在直行车道直行出来,然而事后通过调取路口监控视频一目了然他是在右转车道开出来的!3.按交规《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没有红绿灯的路口,有交通标志线的车道,要礼让没有交通标志线的车道,因而对方理应礼让我车,我车具有优先通行权!4.事故时我避让了对方,两车都刹停了,未和他车有接触到,然而对方三轮车由于刹车系统存在质量问题,他车侧翻倒到我车左边尾部(C柱后方),属于他车剐蹭我车!5.朱某芹科长和杨某云开电动车店的儿子是熟人关系。
       对方存在以下问题:1.杨某云三轮车无车牌行驶;2.对方驾照是E照,驾驶的宗申三轮车是机动车范畴的三轮摩托车,存在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情况;3.对方违反法规不买交强险上路行驶,发生了交通事故剐蹭我车又去搞关系不赔偿反而讹诈我赔他近2万元;4.经事后质检我车子性能正常,对方制动系统性能不符合相关要求,存在质量问题,在三叉路口两车未发生直接碰撞,是对方杨某云刹车不稳倒下剐蹭我车尾左边,若非杨某云机动车存在刹车质量问题,他车子若是在刹车时不倾倒,两车不可能出现事故,这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谁侵权、谁负责”是基本原理!
       综上,我认为在该交通事故中,理应无责,对方杨某云车子刹车存在质量问题倾倒倒下剐蹭我车尾部应该赔偿,然而,樟树交警事故科在开具事故认定书上却偏袒包庇对方,经办民警吕某自知这样睁眼瞎判责理亏,不敢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朱某琴科长让科室开会出具的判定结果。
     要求调取三岔路口监控视频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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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树市交警大队 回复:

樟树市交警大队关于《交通事故判定结果不合格》的回复

网民朋友:

  你好!

   2024年8月24日11时55分许,你驾驶小车沿樟树市场站路由南往北行驶,行至场站路与共和东路路口(三叉路口)时左转弯进入共和东路,路口内杨某云驾驶的沿共和东路由西向东直行的三轮电动车刹车,避让后侧翻并与你车刮碰,造成两车受损、杨某云及其妻子聂某珍受伤的交通事故。现就你反映的该交通事故判定结果不合理问题回复如下:

   1、 该事故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按程序于2024年9月5日正常下达,不存在超期。该事故是按一般程序进行办理的,办案单位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中十九条规定,在三日内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双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司法鉴定中心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三十日内出具鉴定报告;办案单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在检验鉴定报告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该案办案单位于2024年8月26日委托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车辆检测鉴定,同年9月4日送达鉴定报告,同年9月5日下达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责任认定书下达后,你对责任认定有异议,并向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复核,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2024年10月9日作出复核结论,结论编号为宜公交复字结论〔2024〕第000527号,认定樟树市交警大队责任划分公正,予以维持。

   2、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你驾驶机动车左转弯进入共和东路时未让直行车辆的优先通行,所以负主要责任;杨某云驾驶机动车,因为准驾车型不符及驾驶的电动车技术检验不符合要求(已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3609822900330092),负次要责任。从监控视频可以看出,三轮电动车是看到小车突然转弯出来,所以急刹车造成侧翻后与小车发生碰撞。该事故发生时监控视频在事故认定下达前已由你查看过,并根据你于2025年3月17日提出的申请,复制交由了你本人。

   3、经调查,事故科科长与杨某云及其家人根本就不认识,更不是熟人关系,不存在处理事故时偏袒现象。截至目前,据另一方当事人杨某云反映,你并未支付、垫付杨某云的任何费用,杨某云已向法院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具体赔偿金额待法院判决。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的证据,若你对于责任认定结论不合理、不公正的主张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也会进行审查判断。

  最后感谢你对交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如有疑问请咨询18322921192,朱警官。


回复时间2025-03-18 11:04:35

《问政江西》栏目组 回复: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交至樟树市,敬请关注处理结果。

回复时间2025-03-11 16:07:49

网友留言

网友:和稀泥        2025-03-12 09:31:30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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