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车位不对业主出租,业主汽车无处停放
洪都保利锦悦小区
洪都保利小区停车位,不对业主出租,只卖给业主。且小区周边没有停车场也没画停车位(一条主路下来,前一段路有停车位,小区门口却没有)。小区有车业主没地方停车,完全没有体现努力提高民生福祉。交警每天就在小区门口固定抓拍。业主停车难问题却无人问津。没有部门协调解决业主停车事宜,小区业主苦不堪言,请问小区车主车要往哪里停?实际问题不解决。
南昌市住建局开发管理科 回复:
据企业反馈并经青云谱区住建局核实了解,根据《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的规定,开发企业与业主可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车位转让方式。业主可以考虑通过已经购买车位暂未入住的业主进行转租使用。
回复时间2025-03-31 17:17:05
《问政江西》栏目组 回复: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交至南昌市,敬请关注处理结果。
回复时间2025-03-26 09:06:04
《问政江西》栏目组 回复: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交至青云谱区,敬请关注处理结果。
回复时间2025-03-25 17:22:58
网友:请落实管理职责 2025-04-01 17:24:51 发表评论:
上述属实,交房这么多年了,竟然不对小区业主出租人防车位,只允许购买第三方停车位。第三方车位还非常贵。这是明显强迫业主为停车或不罚款进行交易,强迫买卖。相关部门推诿不重视,没人协调这一千多户居民停车问题,大家只能占道停车,导致东门门口道路两排停满了车。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网友:胡 2025-04-01 11:03:29 发表评论:
所有业主的心声,对车位不对外出租不认可。希望政府重视
人防车位**
- 所有权归国家,开发商/物业通常仅有使用权,不得出售所有权。若以“长期租赁”形式转让给第三方:
- 第三方无权禁止业主使用,且收益需用于人防维护。
- 若第三方垄断出租权且拒绝出租,可能侵犯业主权益,**涉嫌违法**。
3. **公共车位**(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
- 根据《民法典》第275条,此类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出售。
- 若已违规出售给第三方,业主可联合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恢复共有属性。此时第三方拒绝出租 **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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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键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276条**
>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 即使产权车位出售给第三方,若业主有租赁需求,第三方不得完全拒绝(需优先满足业主)。
网友:台下 2025-04-01 10:58:15 发表评论:
作为保利锦悦业主,对该小区停车问题苦不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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