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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瑞昌市:交通违章判断错误

网友名字    美林    发表于:2025-04-09 15:27:05

当地交警部门在人工处理车辆道路通行违章时出现错误判断,(且自从那里安装红绿灯后我一直是按直行走,不是第一次。)本人收到处罚通知后前往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办事窗口,与工作人员面对面沟通,更详细地解释了实际情况,提交了书面申诉材料,提出了申诉复议。交警工作人员结合我所在小区方位和道路环境进行勘查和分析,同意我所阐述事实和辩解申诉理由的合理性,并解释说明这次处罚已传到九江市无法撤销(有录音凭证)。同意车辆以后可以这样行驶不算违章,这足以说明本人这次处罚是交警错误判断的结果,所以本人通过申诉复议撤销处罚。

罚款时间2025年2月14号,地点是洋鸡山路,时间是下午也是16点19分。

也打电话给单位阐述说明情况,贵单位工作人员听后请确认过此次处罚是属误判,然后并承诺说申报九江待九江审批 让我等待  且允许车辆未来按相同的方式行驶。根据法不溯及既往 原则,若当前行为合法,则既往处罚应属无效,恳请依法撤销原处罚决定,维护行政行为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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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点击回复)

瑞昌市公安局 回复:

关于反映交通违法判断错误的回复


《问政江西》栏目组:

贵处转来的网友留言,我们已知悉。经调查后,现回复如下:

一、调查核实情况

网友反映2月14日驾驶赣GD65939经过洋鸡山路时从直行道走被电子警察抓拍违法。经核查,网友住在铜城小区,铜城小区大门口正好在浔阳东路与洋鸡山路信号灯路口。车辆正确的进入铜城小区方式应该是在洋鸡山路右转道右转至浔阳东路后,到前面赛湖路与浔阳东路路口左转至浔阳东路再右转进入小区。网友认为到家需要绕路不方便便采用在直行道直行后再逆行十几米进入小区故导致被电子警察抓拍交通违法。

二、处理措施

网友的通行方式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通行要求,从预防交通事故角度考虑,也为了确保网友出行安全,我大队已告知网友出行应该按上述方式进入小区。

  

 

瑞昌市公安局交管大队

                            2025年4月14日


回复时间2025-04-15 09:25:20

《问政江西》栏目组 回复: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交至瑞昌市,敬请关注处理结果。

回复时间2025-04-10 09:13:51

网友留言

网友:美林        2025-04-16 14:15:57 发表评论:
交管部门在人工处理道路交通车辆违章,属于非现场执法行为,必须查看电子监控,通过摄像头、电子眼抓拍等。交警对车辆决定处罚,就说明其具备交管专业知识和水平,但是,当被罚车主对本次处罚有异议,到当地交管部门处理违章窗口申诉,向做出处罚的交警申请行政复议后,交警根据被罚车主提出的异议进行了分析,并对车主作出了相应回复:1、这次处罚已上报到九江交管,无法撤回;2、并告知说明以后此道路如此行驶不属于违章行为;3、同时口头授权让我通知本人所在小区所有车主到交管窗口登记。
以上充分说明本次处罚是交警在处理违章时分析错误和误判导致,说明交警部门对车辆未按规定行驶的处罚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后来又接到交管部门电话解释说之前的通知决定属于个人部门回复不能执行,对于交管部门这种出尔反尔的滥用职权行为,损害了我们小区车主的合法权益,引起小区车主不满和公愤,这样有损政府形象和公信力。
本人认为国家行政处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不能随意实施和更改,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规定了告知、听证、回避等程序,确保过程公证,避免权力滥用,当事人有申辩权,这些程序才能保障严肃性,防止随意处罚,交管部门既然对当事人的申诉作出了复议决定和告知就不能随意更改,就应该维护法律效力和权威,这说明对本次处罚没有核心法律依据,在道路环境复杂的位置,必须具体现场勘查,具体分析道路分流和标识的合理性,要考虑设定这些标识和信号的基本原则,同时应该注意用户可能的深层需求,比如规范性、科学性、可见性、一致性,还有考虑道路使用者的认知和反应时间,交管部门既然对处罚复议作出了决定告知,就说明了申诉者辩论的合理性和此道路行驶导流方向更改的合法性,这样更保障了道路的畅通和安全性,同时也保障了道路使用者的工作生活效率和安全,也符合国家行政处罚法的程序,所以,我作为被处罚车主,要求交管部门对本次处罚作出撤销处理。

网友:美林        2025-04-16 14:15:05 发表评论:
这样的回复隐瞒了事实。交管部门在人工处理道路交通车辆违章,属于非现场执法行为,必须查看电子监控,通过摄像头、电子眼抓拍等。交警对车辆决定处罚,就说明其具备交管专业知识和水平,但是,当被罚车主对本次处罚有异议,到当地交管部门处理违章窗口申诉,向做出处罚的交警申请行政复议后,交警根据被罚车主提出的异议进行了分析,并对车主作出了相应回复:1、这次处罚已上报到九江交管,无法撤回;2、并告知说明以后此道路如此行驶不属于违章行为;3、同时口头授权让我通知本人所在小区所有车主到交管窗口登记。
以上充分说明本次处罚是交警在处理违章时分析错误和误判导致,说明交警部门对车辆未按规定行驶的处罚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后来又接到交管部门电话解释说之前的通知决定属于个人部门回复不能执行,对于交管部门这种出尔反尔的滥用职权行为,损害了我们小区车主的合法权益,引起小区车主不满和公愤,这样有损政府形象和公信力。
本人认为国家行政处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不能随意实施和更改,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规定了告知、听证、回避等程序,确保过程公证,避免权力滥用,当事人有申辩权,这些程序才能保障严肃性,防止随意处罚,交管部门既然对当事人的申诉作出了复议决定和告知就不能随意更改,就应该维护法律效力和权威,这说明对本次处罚没有核心法律依据,在道路环境复杂的位置,必须具体现场勘查,具体分析道路分流和标识的合理性,要考虑设定这些标识和信号的基本原则,同时应该注意用户可能的深层需求,比如规范性、科学性、可见性、一致性,还有考虑道路使用者的认知和反应时间,交管部门既然对处罚复议作出了决定告知,就说明了申诉者辩论的合理性和此道路行驶导流方向更改的合法性,这样更保障了道路的畅通和安全性,同时也保障了道路使用者的工作生活效率和安全,也符合国家行政处罚法的程序,所以,我作为被处罚车主,要求交管部门对本次处罚作出撤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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