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部门领导:
本人于2021年4月办理退休,办理退休时医保窗口查询显示我的医保有7年的未缴费,需一次性补交27675.82元,不交将影响退休办理(有收费凭证),但缴费后收费凭证显示我补缴的部分是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对此我不能理解,后续找到单位的同事和领导了解情况,其中也有同事和我有一样的情况,为此也有同事将此事发布了投诉,但是最后都不了了之,根据当时医保局给的告知函,该部分费用理应由江西金佳谷物吉安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承担,但是江西金佳谷物吉安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是2011年8月接管经营吉安县粮食局(现管理已到归吉安县农业农村局),在两家单位交接时医保政策并未改革,在2002年至2008年这7年中,吉安县粮食局(现管理已到归吉安县农业农村局)向医保局交纳的是大病统筹,但是谁能想到在2021年3月,也就是我退休前一个月,政策就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医保新规中大病统筹不纳入医保年限,最终导致了我31年的工龄却在退休时显示我有7年的医保空白,对此我发了问政江西的求助贴,并得到了一些推诿的回复。
总结就是退休单位江西金佳谷物吉安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和吉安县农业农村局(前吉安县粮食局)均不想承担退休人员医保费用,吉安县农业农村局(前吉安县粮食局)单方向说此事归由江西金佳谷物吉安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承担全权承担,和医保局发函一致,但是江西金佳谷物吉安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全程未有任何说法,选择无视不处理,回避。
对于这次医保事件,第一:根据《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投诉江西金佳谷物吉安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败坏企业声誉,在接到医保局告知函后不予以及时回复处理,把政策当成儿戏,拒绝执行政府政策,请相关部门查实最新医保政策是否当由该单位为退休员工补缴医保,查实后要求根据相关条例对该单位进行处罚并通报。
第二:投诉吉安县粮油总公司对企业监管不利。根据网络查询得出2011年8月由江西金佳谷物股份有限公司与吉安县粮油总公司合资组建成立江西金佳谷物吉安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作为国企单位,不讲企业信用,败坏社会风气。其中吉安县粮油总公司与吉安县粮食局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查明,如吉安县粮油总公司存在关联,那江西金佳谷物吉安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作为子公司或合资公司对于离退休人员退休手续监管失职,任由下属公司逃避企业人事责任,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法规2 公司如果未给职工缴纳医保,将面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责令改正,以及可能的罚款。
该单位行违规违法,性质恶劣,拒不执行国家政策,请相关部门查实处罚。
第三:投诉吉安县医保局,吉安县医保局在告知函发出后追缴不到相关补缴费用就不顾事实向个人收取,将职工医保转收为灵活就业医疗,并且承诺的3年向个人医保账户返还的医保款项只有第一年入账,之后的两年就不按柜台收费时的承诺返还,导致应返还个人账户部分6034.75元至今没有收到任何消息。对于该部分款项是否为工作人员工作失误,还是故意拖欠造成,是否存在违规操作,请相关部门查实。
第四:本人诉求,按照职工医保缴费比例,企业承担企业该承担部分的费用,个人补缴个人部分,不能因为政策改革,企业单位就拒不执行,造成员工个人承担全部费用。
群众办事难,以上相关单位都是国企单位,群众办事时相互推诿,不办实事,不落实政府政策,给基层群众造成办事不顺利,找不到源头,最终无法解决群众需求。违反党和国家为人民服务的第一宗旨,如此工作作风,应当严惩不贷,还群众一个公平公正的办事之风。
江西省国资委 回复:
关于周露反映事项的情况说明
办公室:
周*在问政江西反映事项收悉,经责成江西省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发集团)调查了解,现将情况说明如下。
一、主要诉求
反映其父亲周*生为江西省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省粮油集团)下属单位江西金佳谷物吉安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安购销公司)职工,于2021年4月退休,办理退休时医保窗口查询显示其有7年未缴纳医保费,需一次性补交27675.82元(个人已缴)。但缴费后收费凭证显示补缴的部分是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当时医保局给的告知函,该部分费用应由吉安购销公司承担。要求企业承担企业该承担部分的费用,个人补缴个人部分,不能因为政策改革,企业单位就拒不执行,造成员工个人承担全部费用。
二、调查了解情况
经调查,2011年7月,经吉安县粮食局(甲方)、江西省粮油集团(乙方)双方协商,就整合吉安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产进行合作,共同组建设立江西金佳谷物吉安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双方并签订了关于整合吉安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产的协议。周*其父亲周*生未缴医保费27675.82元的7年是2002年至2008年,而吉安购销公司成立是2011年7月,根据协议第五条第4点“新公司面向甲方下属国有粮食企业的在岗职工一次性招聘300名员工,这部分上岗人员与新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从2011年8月1日起,由新公司支付其工资等劳动报酬,按规定缴纳其社保、医保及失业等社会保险,维护其合法权益;2011年7月底以前,其身份置换、社会保险等相关费用均由甲方负责”及第八条“新公司在双方合作之前的历史遗留问题由甲方妥善处理不带入新公司”,吉安购销公司自2011年8月成立以来,均已及时足额为公司在岗员工缴纳医保等费用,而2002年至2008年周*其父亲周*生未缴医保费期间,吉安购销公司还没有成立,按照协议内容吉安县粮食局应为代缴主体。
吉安购销公司已与退休职工周芳生电话沟通,就该问题做了相关解释工作。
省国资委信访接待中心
2025年5月28日
回复时间2025-05-28 16:59:02
《问政江西》栏目组 回复: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交至江西省国资委,敬请关注处理结果。
回复时间2025-05-09 09: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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