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本人2014年5月至2022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事实与理由:
经井冈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确认:投诉人自2014年5月入职井冈山市笔架山景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为笔架山公司),在被投诉人处从事售票员工作,双方于经营月份内成立劳动关系(见井劳人仲案字[2023]第87号仲裁裁决书、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赣 08 民特 1 号)。
投诉人在笔架山公司处工作期间,笔架山公司未给投诉人缴纳2014年至2022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经投诉人与笔架山公司多次沟通,笔架山公司均以种种理由推脱,该公司为国企井冈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公然不执行国家政策。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诉人于2024年8月13日向井冈山市人社局提交申请,请求井冈山市人社局督促该公司为其补缴社保,井冈山市人社局将社保需补缴的数据表单推送给了笔架山公司,并同时于2024年9月20日向井冈山税务局进行了推送,井冈山市税务局和该公司联系后,该公司拒绝缴纳,后井冈山税务局称有文件规定,2023年7月以前的社保应由井冈山市人社局负责,不是税务局职责,而人社局认为该社保是2023年7月以后仍未缴纳,应属于税务局职责,双方互相推诿。
本人认为《井冈山市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置实施办法》(井税发【2024】20号)文件规定的是指劳动争议的管辖职责分工,而本人的社保缴纳已经经过仲裁和诉讼,不存在争议,应当由税务部门征缴,由于井冈山市税务局称社保局推送的数据已过期,本人再次申请井冈山社保局于11月11日进行了推送,但井冈山税务局仍没有催缴,该公司也没有为本人缴纳社保。
请求井冈山市税务局作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积极推动本人的社保补缴工作。
邮箱:3873293591@qq.com
井冈山市税务局 回复:
2024年,井冈山税务局收到黄香莲关于井冈山市笔架山景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9136088175998675XW)未为其缴纳2014年5月至2022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的投诉。虽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井冈山税务局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井冈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井冈山市医疗保障局 井冈山市财政局 井冈山市委信访局关于印发<井冈山市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置实施办法>》,明确市人社局负责处置应参保未参保,政策性补缴及2023年6月30日以前用人单位历史欠费。但井冈山税务局未推诿相关工作,立即联系税源管理部门进行核实处理,并主动对接人社部门,于2024年11月收到人社局推送的井冈山市笔架山景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15年8月至2022年9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单位应缴金额15489.50元,个人应缴金额6974.08元,应缴滞纳金18597.76元,应缴利息1977.73元,合计金额43039.07元。
接到人社局推送的补缴数据后,井冈山税务局茨坪税务所于2024年11月28日下发《国家税务总局井冈山税务局茨坪税务所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井冈税茨坪所限缴通【2024】1128号),送至井冈山市笔架山景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办税人员表示无权签收,应找法人;又通过挂号信的形式邮寄送达,被退回;联系企业法人,表达意愿为拒收。
经核查,井冈山市笔架山景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2月6日,自2018年10月起企业所得税0申报,自2019年10月起增值税0申报,截至2025年4月,未开展业务,无营业收入,公司目前只留一名报税人员为企业进行零申报。目前税务部门正在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程序积极履行催缴职责,已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但仍无法送达催缴文书,下一步将采取留置送达。待税务部门完成相关程序后,将进一步配合人社部门妥善处理社保缴费争议事项。
回复时间2025-05-19 17:21:14
《问政江西》栏目组 回复: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交至井冈山市,敬请关注处理结果。
回复时间2025-05-15 18:2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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