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份我妈去给我婚礼预定酒店,大余县新城镇八方客酒店商家要求先交2000元预付款,婚期暂定是国庆节,五月一号因为酒店布置我不满意和沟通不融洽,我取消国庆再这个酒店办理婚宴,在五月二号我去该酒店要求退还预付款2000元,商家拒绝退还,当日下午我直接去新城镇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商家,市场监督管理局说只能出面协调,最终协调到商家会在一个月内退还预付款2000元,但是我一直对这个时间期限不满意,但是因为我在外地工作原因,没办法次日就要回来务工,耗不起这个时间。就没再一直纠缠这个事件,想着在线上问政江西来帮忙协助我这个问题。根据《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的将商家恶意侵占预付款定性为欺诈或诈骗。《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实质上明确消费者因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的,有单方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就是说,消费者此情形下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并非违约行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也无需赔偿经营者的预期收益损失。况且也没签订合同。希望能帮助到我,不让这种霸王条款猖獗,我的诉求就是大余县新城镇八方客酒店能立刻退还我付的预付款2000元。
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
问政江西平台:
贵平台转来的“赣州大余:酒店预定酒席押金不退”工单已收悉,现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调查核实情况
根据来访群众蓝先生反映的情况,我局工作人员于2025年5月19日前往大余县新城镇八方客酒店核实,2025年2月4日,蓝先生通过微信支付了2000元酒席预付款,预订2025年10月5日在该酒店举办婚宴,桌数14桌。5月2日,蓝先生改变婚宴计划,于是与酒店方协商退款,当日,酒店同意在一个月之内退还蓝先生支付的2000元预付款。通过电话联系蓝先生得知,其与酒店老板娘微信沟通时产生误会,微信沟通具体聊天记录为“蓝先生:老板娘,下午好啊,咱们五一商量好的那个退款你看现在方便退一下吧。酒店老板娘:你好,说好一月付给你的”,蓝先生误以为老板娘表达的是“一月份”。
二、处理情况
经我局工作人员调解,该酒店承诺在2025年6月2日前退还蓝先生支付的预付款。
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0日
回复时间2025-05-20 16:39:54
《问政江西》栏目组 回复: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交至大余县,敬请关注处理结果。
回复时间2025-05-16 11: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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