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东山红星远洋天铂4栋购买了一套个人房屋,5月20日看到地下室未出售后车位由开发商全部上满了地锁,禁止让没有购买车位的业主享有临停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276条的相关规定,建筑区划内,开发商对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享有所有权,规划的车库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业主如需要租赁,开发商不得拒绝。
且开发企业在对未售车位安装地锁时,也未设置预留租赁临停车位,现4栋楼下并未预留临停车位,4栋楼下车库区域对未出售的车位已全部安装上地锁,严重影响了我们业主的进出问题。
我和其他的所有业主都要求开发商提供临停或租赁服务,不同意开发商做此违法行为,维护业主使用权力,请政府单位及时处理和出面协调此事。
南康区住建局 回复:
关于“红星远洋天铂拒绝地下车库租赁给所有业主”问题的回复
问政江西平台: 贵平台转来的《红星远洋天铂拒绝地下车库租赁给所有业主》问题已收悉,现将调查核实情况回复如下:
一、调查核实情况
远洋天铂小区(红星国际广场商住综合体项目A区)由赣州凯越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于2023年9月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完成交付,地下室于2023年9月28日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经核实,开发企业于2025年4月28日开始对小区地下室未售车位进行加装地锁,引发业主信访。
二、处理情况
关于所有权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关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或车库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关于车位、车库优先满足业主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不存在“业主如需要租赁,开发商不得拒绝”的规定。 开发企业表示,选择出售方式对车位产权进行处置符合规定,对小区地下室未售车位进行安装地锁行为属于行使物权范畴,是企业对自有产权的合法处置。 经调查了解,开发企业在对未售车位安装地锁的同时也设置了部分未售车位作为业主临时停车使用,并不影响小区进出。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信任、理解和支持,如对此事还有疑问,可直接拨打南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股电话:0797-6619958咨询了解。
赣州市南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29日
回复时间2025-05-29 16:26:20
《问政江西》栏目组 回复: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交至南康区,敬请关注处理结果。
回复时间2025-05-23 11: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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